海絲商報訊(記者李貴靈通訊員吳序開)南安男子吳某因停車問題,多次采用彈弓打彈珠或直接扔彈珠等方式,隨意打砸停放在南安市官橋鎮(zhèn)某小區(qū)旁一空地的5輛汽車,造成車輛損壞。日前,南安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0年10月初,吳某發(fā)現(xiàn)自己停在官橋鎮(zhèn)某小區(qū)旁一空地上的車輛被貼了一張小紙條,要求不準在此處停車,否則后果自負。而后,吳某發(fā)現(xiàn)自己之前的停車位被他人車輛橫占,導致其車輛無法停放,便對此懷恨在心,從網上購買了彈弓和彈珠,打算找機會發(fā)泄不滿。
2020年11月初至2021年1月初,吳某3次在朋友家,向停放在小區(qū)旁空地上的車輛隨意打彈珠和扔彈珠,造成被害人張某的小車前擋風玻璃損壞,損失價格449元;被害人陳某的小車后擋風玻璃損壞,損失價格760元;被害人孫某小車右后側玻璃損壞,損失價格880元;被害人劉某小車后擋風玻璃、后右尾燈、引擎蓋等多處損壞,損失價格2175元;被害人王某小車右后側C柱、尾箱蓋、車頂棚等多處損壞,損失價格1590元。
2021年1月7日,南安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依法傳喚吳某接受調查,歸案后吳某自愿認罪認罰。
南安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吳某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已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遂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如果為了尋求刺激、發(fā)泄情緒或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任意損毀公私財物,不僅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而且破壞了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