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銀行卡信息不符貸款被銀行“卡”住
中安信業(yè)經理李佳表示,他們公司的合作銀行是中國銀行,客戶申請貸款的材料通過中國銀行核查審批,第二天下午六七時客戶就能收到貸款。
李佳說,8月1日,周先生告知他們款項沒按時到賬,他們就向總公司咨詢。由于遇到周末,直到昨天上午才收到總公司反饋稱,周先生銀行卡是使用舊版身份證辦理的,銀行卡內顯示的身份證號碼是15位,與現在新版18位身份證號碼不符,所以被銀行“卡”住。
對于業(yè)務員辦理時為何沒提醒銀行卡有問題,李佳表示,他們辦理手續(xù),主要是核查銀行卡和身份證是否是周先生本人的,如若真實就能辦理。“周先生的情況是我們公司在南安開辦5年來遇到的第二例。”
手續(xù)出問題、款項又沒到賬,那就不辦理貸款了,但中安信業(yè)工作人員表示,不能退單,要按合約辦。對此,周先生很不能理解。
李佳說,沒按時放款是因周先生銀行卡問題造成的,周先生可帶新版身份證到中國銀行升級銀行卡,貸款就能到賬,依合約完成貸款手續(xù)。
可周先生表示,貸款就是為了8月1日發(fā)工資用,現在已經過了時間,再貸款已無意義。若依合約,他還要付手續(xù)費和利息5000多元;若按6個月分期還款,手續(xù)和利息加起來要1萬多元。
周先生說,他們簽訂的合同上關于合同滿足生效的條件之一“中國銀行已實際向乙方(周先生)發(fā)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現在款項未到賬,合同不該生效。而李佳表示,因周先生銀行卡才導致款項不能到賬,是周先生的問題,所以要按合約執(zhí)行。
昨日,周先生拿合同到市工商局尋求幫助??墒侵钡阶蛉障挛纾芟壬c中安信業(yè)也沒協(xié)商出解決辦法。
律師合同生效條件未滿足借款人可以終止合約
福建正成功律師事務所律師蘇朝生在查閱雙方簽訂的合同后表示,本次糾紛中,信貸公司未對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銀行卡的儲戶信息進行充分核實即簽訂借款合同,未能盡到核實義務,導致無法按時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信貸公司對本次糾紛存在一定過錯,且借款人曾明確告知信貸公司其在2014年8月1日急需該筆貸款,合同中也明確貸款發(fā)放日期為2014年7月31日(在還款計劃表內提到),但信貸公司在8月4日才告知借款人須升級銀行卡方可放款。可見信貸公司的行為已導致借款人失去借款的實質意義,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
同時,合同中也明確應滿足兩個條件才能生效:一是雙方簽章,二是中國銀行已實際向借款人發(fā)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由此可見,本借款合同尚未生效。
因此,借款人在此時要求終止本借款合同符合事實及法律依據,借款人有權要求信貸公司立即終止本借款合同,并要求信貸公司自行承擔違約責任。(記者 陳江濤 實習生 陳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