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父親七十大壽,我母親也68歲了,請求審判長給我一次機會,讓我回去盡盡孝道。”在被告席上,男子文某流下了悔恨的淚水,但法不容情,因為砸破車窗盜竊他人財物,等待他的將是4年的牢獄生活。1月6日,文某被南安市法院一審判處4年有期徒刑,判決今日生效。
酒店保安監(jiān)守自盜砸顧客車窗拿走財物
文某,廣西人,38歲,三年前來到南安。
去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2014年9月4日),晚飯后,在市區(qū)某酒店當保安的文某到停車場散步。這時,一輛黑色奔馳車駛入停車場,眼尖的他看到,車主將一個黑色手提包放在后排的腳墊處便離開了。
此后,文某心里一直惦記這個手提包。次日凌晨1時許,他發(fā)現(xiàn)奔馳車還停在原處,走近一看,手提包還在。趁著月黑風高,文某便到酒店的工程部拿了廢舊的螺絲刀,敲壞了奔馳車的車窗,伸手抓起手提包,跑到酒店足浴部附近,將包藏一個盆栽下。之后,文某來到藏包的盆栽下,將包拿出并雇車連夜逃到晉江。
逃亡期間,他一直通過短信、電話等與車主陳先生進行談判,表示會歸還物品,但希望陳先生不要報警。為了讓陳先生確信他沒有把東西扔掉,他開口索要5萬元,并將物品和欠條拍照后發(fā)給陳先生。經(jīng)討價還價,文某歸還了欠條和部分物品。2014年9月22日,文某在晉江被民警抓獲(詳見本報2014年9月30日4版)。
成年后20年13年待在監(jiān)獄
經(jīng)查,文某系累犯,曾多次因為盜竊入獄。
18歲時,他就曾伙同他人偷過鄰居的財物,被判有期徒刑6年,1999年11月刑滿釋放。之后,于2004年12月實施多起盜竊再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直到2010年4月才被釋放。
“既然做錯了事就要承擔后果。”在法庭上,文某對自己的所作所為一一招認。經(jīng)南安市法院審理,文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破壞性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因其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并返還部分贓物,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而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nèi)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最終,文某因盜竊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法院責令其退還違法所得人民幣1萬元、黑色皮夾一個,返還給被害人。
據(jù)了解,因為吸毒和犯罪,從18歲到38歲,20個年頭,文某在監(jiān)獄里就待了13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