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騎車,卻不慎跌入了路邊水溝導致死亡。死者該不該獲賠?找誰索賠?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事故的全責在于死者李某,原告要求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28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因不服判決,該案原告已上訴至泉州中院。
醉漢騎車摔入水溝死亡
2013年9月6日晚,喝得醉醺醺的李某駕駛摩托車,沿石井鎮(zhèn)延平大道由鎮(zhèn)區(qū)往國道324線方向行駛。22時15分,在閩臺農貿市場路段,李某一下子將車駛出路面,掉進路旁的水溝中。事后,因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發(fā)現,案發(fā)時李某血液酒精濃度高達207.22mg/100ml,屬嚴重醉酒狀態(tài)。事發(fā)地段為雙向六車道,中間設有綠化帶,劃有可跨越同向車行道分界線,水溝與路面交界處有一條0.85米寬的路肩。路面上沒有任何障礙物,且有路燈照明。最終,南安市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今年2月9日,李某家人將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和石井鎮(zhèn)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兩單位對李某之死承擔50%的賠償責任,索賠21萬余元。
庭上雙方各執(zhí)一詞
到底,兩被告該不該為李某的死負責?
“該路段路肩旁并沒有設置防護和警示標志,一不小心就會掉入水溝。”李某家人稱,兩被告是該道路的管理者,應該對該道路負起防護、警示等義務。正是因為兩被告沒有及時設置安全標志,才導致李某騎車時沒辦法看清路旁的水溝。
對此,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認為,事發(fā)路段位于石井鎮(zhèn)延平大道閩臺農貿市場路段,屬于縣鄉(xiāng)道,按照“縣道縣管,鄉(xiāng)道鄉(xiāng)管,村道村管”的責任體系,該事故路段不屬于他們的養(yǎng)護路段,原告將其列為被告,明顯是錯誤的。同時,原告提出的賠償過高。
石井鎮(zhèn)政府認為,鎮(zhèn)里每年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管理道路。案發(fā)時,事故路段路況良好,有路燈照明,且路段的設計及建設符合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guī),也不存在任何妨礙道路通行的瑕疵和障礙物。
兩被告一致認為,李某嚴重醉酒卻還駕駛機動車,最終釀成了事故,應當由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一審認定死者負全責
對此,法院審理后認為,市交警大隊經調查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李某承擔本案事故的全部責任是準確的。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并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不是本案的賠償主體,原告要求其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介紹,根據相關法規(guī),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以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從現場勘查的情況來看,事發(fā)路段路面平直且沒有障礙物。石井鎮(zhèn)政府作為事故路段的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保持道路暢通,有路燈照明,在日常管理中并沒有存在過錯。”法官分析道,且該路段為農村公路,根據《農村公路建設指導意見》相關規(guī)定,該路段無需設計護欄,道路的設計者、施工者、管理者都不存在過錯,因此,原告要求石井鎮(zhèn)政府賠償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因此,事故發(fā)生的全部責任在于李某,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 洪麗燕 通訊員 薛金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