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網北京7月4日訊 何女士與酒店簽訂了底商鋪使用的租賃合同,在裝修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現所租房屋的實際面積與合同約定的面積嚴重不符,何女士在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未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并返還原告的租金、押金和裝修費用共計10萬余元。7月3日,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何女士訴稱,2015年10月15日,雙方簽訂了租期為兩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該酒店的底商鋪出租給原告經營使用。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所租房屋的面積為40平方米,然而,在裝修、使用過程中經過測量,發(fā)現所租房屋的實際面積只有22.5平方米,與合同中約定的面積相差甚遠,多次要求酒店提供房產證等相關資料并說明情況,但酒店置之不理。原告認為,酒店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庭審中,酒店辯稱,雙方在簽訂合同中已寫明“原告已對所租房屋的建筑面積進行實際勘查”,簽訂合同時何女士并沒有對此提出異議。此外何女士提交的照片并不能體現所租房屋的具體位置和實際面積,況且原房屋已被改造,故酒店不認可長寬測量證據。
對于“面積縮水”的爭議焦點,酒店則主張“出租的實際面積是37.33平方米,與約定的差不多。我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返還房屋租金、押金及裝修費的訴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并當庭提出反訴,要求何女士支付租金67317元及利息,確認不予退還押金5萬元,支付采暖費(暖氣費)2000元、律師代理費1萬元。針對酒店的反訴,何女士辯稱,酒店請求支付租金和不予退還押金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不同意。
此案將擇日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