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幫人擔保借款,妻子完全不知,卻突然收到法院傳票,最后法院判決她不要承擔擔保債務。
今年4月,女子馮某接到閩清法院傳票,要求她出庭應訴。馮某一頭霧水,經(jīng)過法官解釋才知道,她的丈夫張某出于朋友義氣,幫助黃某夫妻貸款而簽字提供擔保。對于這個擔保,張某并沒有告訴妻子。黃某夫妻在借款到期后未履行還款義務,信用社將黃某夫妻及擔保人張某告上法庭。信用社認為馮某是張某的配偶,張某為黃某夫妻提供擔保產(chǎn)生的債務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于是也將馮某告上法庭。
閩清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首先,馮某沒有在《保證借款合同》等文件上簽名,不是本案的保證人。其次,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要求馮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傅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