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所謂“南海仲裁”案即將做出裁決之際,中國外交部密集發(fā)聲。5月12日,外交部舉行中外媒體吹風會,介紹中國方立場,解答現(xiàn)場記者提問。這是繼5月6日外交部舉行南海吹風會后,對中國在南海問題政策立場的再度表態(tài)。
外交部條法司司長徐宏從國際法角度的4個方面詳細闡明為什么仲裁庭對此案無管轄權。他表示,菲律賓所提所謂“南海仲裁”案上,表面上看,菲律賓的每一步程序都走了,貌似非常公正,但即使走了所有的程序,在實質問題上,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嚴重錯誤,最終只能算是一場精心設計的走秀,這一結果不會有任何法律效力。
對于中國是否會執(zhí)行仲裁結果,徐宏回應稱: “有些人迫不及待跳出來,要求中國遵守執(zhí)行裁決結果,我想問一個問題,究竟要求中方執(zhí)行怎么樣的結果?”
他表示,如果仲裁庭可能就一些與領土主權和海洋劃界無關的、抽象的問題發(fā)表一些法律觀點,中方最多可以關注一下這樣的觀點,哪里存在說執(zhí)行的問題。如果想要用裁決來限制中國在南海的主權主張和主權行動,那豈不正好證明仲裁庭是在越權裁判,這一裁決怎么可能是有效的裁決。”
徐宏強調,從法律上講,不管中菲雙方觀點如何,這一案件可以說是中菲之間的一個普通案件,雙方采取什么立場和做法是中菲兩國之間的事。
“但我們現(xiàn)在看到,這臺戲表演的成分太重,不僅在舞臺上有主角和配角粉墨登場,在觀眾席上還有拖兒在呼應,真是挖空了心思,無縫銜接,熱鬧非凡。”
條法司徐宏司長在南海仲裁案中外媒體吹風會上的開場講話:
最近一段時間,有報道說,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將于近期做出左后裁決。大家都很關心這個仲裁結果,也很關心中國政府怎么看,怎么辦。事實上中方已在不同場合多次表明,由于仲裁庭對這個案件明顯沒有管轄權,一個無權機構作出的裁決,當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存在承認與執(zhí)行的問題。大家關心中國的上述立場是否符合國際法?今天,我就從國際法角度與大家作些交流。對于在座的很多朋友而言,講法律可能比較枯燥一點,但既然要講國際法,就要有點專業(yè)精神,對吧?
在提問前,我先作一個概括的介紹。
首先,我們看一下仲裁庭究竟能管些什么?
強制仲裁是《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創(chuàng)立的一個新的和平?jīng)Q爭端的程序。大家知遒,“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是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原則,但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多種多樣,強制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與談判協(xié)商等方式相比,它是次要的、補充性的方式,它的適用是有條件的,簡單說,至少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它只能用來解決該《公約》的解釋和適用方面的爭端。如果有關事項超出了《公約》規(guī)定,就不能采用強制仲裁。領土主權問題不屬于公約所調整的范圍,當然不能就此問題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二,如果有關爭端涉及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活動或執(zhí)法活動等,締約國有權聲明不接受強制仲裁。這種排除對于其他締約國而言具有法律效力。對于上述被一國排除的爭端,其他國家不得提起,仲裁庭也無權管轄。
第三,如果當事方自行選擇了其他方法解決有關爭端,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第四,當事方必須先就爭端解決方式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如當事方?jīng)]有履行交換意見的義務,就不應提起強制仲裁,仲裁庭也沒有管轄權。
上述四項條件實際上是締約國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四道門檻"。它們是一攬子的、平衡的規(guī)定,應該全面、完整地加以理解和適用。
根據(jù)上述條件,我們來衡量菲律賓單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難看出,菲律賓所提仲裁在國際法上至少是“四違反”,屬于典型的“濫用”。一是菲律賓提請仲裁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了公約的適用范圍;二是即使有關事項涉及到公約的解釋和適用問題,也構成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已被中國2006年聲明所排除,不得提交仲裁;三是中菲還達成了通過談判方式解決在南海的爭端的協(xié)議,菲律賓無權單方面提請仲裁;四是菲律賓沒有盡到就爭端解決方式與中方交換意見的義務。
正因為上述原因,這個仲裁案自始就不應該存在。2014年,中國政府發(fā)表立場文件,從國際法角度詳細闡明了為什么說仲裁庭對此案無管轄權。
然而,仲裁庭并沒有秉持公正、客觀的立場,而是曲解公約規(guī)定,迎合菲方主張,違背了應基于事實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轄權結論的根本原則,在管轄權問題上作出了很難令人信服的裁決,這個裁決在國際法上是無效的,中國當然不予承認。一個根本沒有管轄權、自始就不應該出現(xiàn)和存在的機構就仲裁事項所發(fā)表的任何意見,充其量只能代表這幾個人的觀點,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更談不上所謂承認和執(zhí)行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