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下發(fā)《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稐l例》中明確規(guī)定,見義勇為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表達謝意、予以慰藉。同時,各級政府及部門應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業(yè)、醫(yī)療、住房等方面給予優(yōu)先照顧。(11月7日《山東商報》)不可否認,當今社會存在著較為嚴重的道德滑坡和人際冷漠等問題。其中,被救者、受益人的種種“失德”行為,包括被救后一聲謝謝都不說就拍屁股走人,甚至恩將仇報,反咬恩人為“肇事者”并索要賠償?shù)扔绕淞钊藨嵖?,它使得本已脆弱的公民互信愈加不堪一擊,其所產(chǎn)生的道德“逆淘汰效應”,更是將社會推入“他人即地獄”的深淵。
可是正所謂,“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盡管呼喚受益人“學會感恩”已成為全社會的輿論共識,但將道德范疇的東西提升到法律層面,以立法形式加以強制的做法卻極為不妥,其中存在明顯的概念混淆和權(quán)力僭越等問題。
要知道,法律的作用僅僅在于規(guī)范人的基本行為,屬于“底線約束”的范疇,而道德的涵蓋面則要寬廣得多。兩者雖然有聯(lián)系,而且包括中國在內(nèi)的不少國家,都有將某些風俗、慣例上升為法律的習慣法傳統(tǒng),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道德要求都能入法,更不表示道德與法具有絕對的“同一性”。譬如,對于成人偷情、小孩撒謊,我們固然可以在道德上加以批評、譴責,卻無法采取法律措施,進行“法律制裁”。將道德“泛法律化”不僅容易侵害人權(quán),而且會對社會風氣造成毒害,這樣的例子歷史上比比皆是,文革故事今朝亦歷歷在目。前車之鑒,豈容遺忘?
更何況,“受益人應對見義勇為者及其家人表達謝意、予以慰藉”的規(guī)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試問:倘若見義勇為者“不辭而別”,受益者該向誰去感謝呢?反之,要是受益者因受到驚嚇或害怕經(jīng)濟補償而選擇“逃遁”,難道每次都得像婁底尋覓“關(guān)我屁事”的被救者那樣,出動大量警力“全城搜捕”嗎,那該占用多少公共資源啊?
由此而言,我們固然希望受益人“學會感恩”,主動向見義勇為者答謝,但萬一出現(xiàn)“跑路”或拒絕感謝的情況,也只能進行輿論譴責。作為政府部門,與其“越權(quán)”強行充當?shù)赖轮俨霉?,不如扎實做好分?nèi)工作,切實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quán)利,不斷提高補助待遇,避免再發(fā)生“下水救人不屬于見義勇為適用范圍”、“有前科者不得申報見義勇為”等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情況。畢竟,精神上的“感謝”固然重要,物質(zhì)上的救濟也必不可少。
一言以蔽之,在鼓勵公眾見義勇為這件事上,政府部門應“有所為、有所不為”。肆意越權(quán)“多管閑事”,不僅吃力不討好,還可能涉嫌程序違法,何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