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客車維修時,因溜車碾過維修人員,致其死亡??瓦\公司賠償了死者家屬17萬元。然而,當客運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時,卻被以“非交通事故”為由拒絕。為此,客運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此事是否構成交通事故,成為爭議焦點。日前,經安溪縣法院調解,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有了結果,保險公司支付客運公司交強險保險理賠金8萬元。
【事件】客車溜車碾死維修人員
2010年9月4日晚8時許,司機楊某開一輛客車,從安溪駛往廈門。途中,因剎車失靈,他將車行至廈門同安蓮花鎮(zhèn)澳溪公路邊葉某、官女士的補胎店維修。該補胎店門前路面與公路相連,且有一定斜坡,楊某將車掛擋停穩(wěn)后,拉好手剎,下車又拿一小方塊木,堵在車的左前輪后。
維修過程中,官女士用千斤頂頂起客車,發(fā)現(xiàn)是剎車卡死,就叫來另一修車師傅。修車師傅讓楊某上車松開手剎、并掛空擋,以便檢查和處理。處理結束,官女士松開千斤頂時,客車突然溜車,碾過官女士,并橫穿公路撞到一棵樹后才停止。官女士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焦點】是否交通事故雙方各執(zhí)一詞
事后經調解,楊某所在的安溪某客運公司,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17萬元(50%賠償責任),并已支付。后客運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共17萬元,被對方以“非交通事故”拒絕。
溜車碾死事件,是否是交通事故,形成事件焦點。
客運公司:事發(fā)車輛通行地屬保險責任范圍
客運公司認為,事發(fā)車輛于2010年8月26日向保險公司投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分別為12.2萬元和5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0年9月4日0時起至2011年9月3日24時止。
保險期間,投保車輛在車輛行駛至目的地過程中,發(fā)生了在路邊可供車輛通行的地方碾壓官女士并致其死亡的事故,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索賠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的保險金共17萬元。
保險公司:并非在道路上發(fā)生屬于意外事故
保險公司認為,事發(fā)車系在維修店里維修時發(fā)生的意外事故,并非在道路上,且不是交通事故。根據相關法規(guī),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而且,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而維修店并不屬于道路的范疇。另外,交通事故應由交警部門具體負責辦理,且交警部門還應對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而本案,事發(fā)后,案件的承辦單位為普通派出所??梢?,從公安部門處理的方式來看,本案也不屬于交通事故,而屬于有人員死亡的意外事故。
此外,本案發(fā)生在維修過程中,且官女士系車輛的維修人員,因裝卸輪胎松開千斤頂時發(fā)生意外。顯然,車輛不僅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內發(fā)生意外,且意外發(fā)生在車輛維修期間。根據相關法規(guī),本案屬于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的責任免險范疇。
【法院】雙方各自讓步保險理賠8萬
去年12月27日,客運公司向安溪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保險金項下的死亡賠償金11萬元,支付客運公司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保險金6萬元。安溪縣法院介入調解,明確司機楊某有明顯過錯行為一事,并認為該起事故雖不是一起交通事故,但從事件的發(fā)生過程和結果、案發(fā)地形等綜合因素考慮,可參照中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要給予客運公司一定的保險理賠。雙方當事人最后各自讓步,并自愿達成協(xié)議:保險公司支付客運公司交強險保險理賠金8萬元。(本網記者 董加固 實習生 林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