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wǎng)訊程先生49歲,在廈門某婚姻介紹所交了500元成為會員。幾次相親不順,覺得婚介所言行不一,他將婚介所告上法院,索回會員費500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近日,思明法院一審判決,婚介所退給程先生250元。昨日,該判決正式生效。
相親對象不如意
程先生是廈門人,目前單身。今年5月12日,在廈門某婚介所交了500元,登記成為會員,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婚介所為程先生提供為期1年婚姻介紹服務。
一周后,婚介所為程先生介紹了一位江蘇的女士。兩人見面后,程先生有點心動了。兩人比較投機,相互還留了電話。第二天,江蘇女士要求程先生提供離婚證。但是程先生無法提供,江蘇女士便不再與程先生聯(lián)系。
婚介所介紹的第二個對象是一位浙江的女士,該女士年輕漂亮,一看程先生是個小老頭,立馬轉(zhuǎn)身走人。
第三個對象是一位63歲的女士,程先生打電話約了這位女士,對方見程先生這么年輕,吃了一頓飯后就再也不接他的電話。
退費不成找法院
此外,婚姻介紹所還介紹過幾位女士與他相親,但有些女士根本就不與他見面。后來,他不要婚介所介紹,要求婚介所退還會員費。
婚介所拒不退費,經(jīng)工商部門調(diào)解,婚介所同意退還一半會員費,后來又反悔。無奈之下,他把婚介所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服務合同,退還會員費500元及索賠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該婚介所說,程先生確實是該婚介所的會員,也收取了500元的會員費?;榻樗恢倍加袨槌滔壬榻B對象,至于為什么沒有成功確立戀愛關(guān)系,他們不清楚。另外,該婚介所與程先生簽訂了一年的服務合同,愿意繼續(xù)為程先生介紹對象,但不同意退費。
法院判退250元
思明法院認為,程先生與廈門某婚姻介紹所就婚姻介紹服務事宜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并繳納了500元會員費,雙方形成的合同合法有效。
婚姻介紹受托人未促成委托人建立戀愛、婚姻關(guān)系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程先生要求解除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婚介所沒有促成程先生建立戀愛、婚姻關(guān)系,因此不得要求程先生支付報酬,但婚介所確為程先生介紹若干對象,付出了一定費用和精力,程先生應當支付該筆必要的費用。
法院裁定婚介所應當退還程先生會員費250元。而損害賠償金2000元,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本網(wǎng)記者江榮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