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輸錢欠債,供氣單位員工曾某打著公司集資的旗號,許諾高利息,從3位親友手上騙了100余萬元,這些錢又被她輸光。記者昨日獲悉,曾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
曾某是廈門某供氣單位的核算員,只有初中文化,迷上賭博后欠了一屁股債,債主追得緊,她就動起歪腦筋。
從2002年7月開始,曾某向身邊親友透露說:“我們公司生產(chǎn)煤氣用具和煤氣管道建設(shè)需要集資,月利率一分至一分半?!逼渲?位親友信以為真,陸陸續(xù)續(xù)拿出積蓄“投資”,其中親戚老陳前后給了96萬“集資款”,這些所謂的“集資款”又被她帶到賭桌上。
2007年12月,曾某輸光款項,干脆“人間蒸發(fā)”,3個親友找不到人,只好報警。
2011年年底,曾某歸案,先后退繳贓款2萬余元,家人代為向親戚老陳賠償5萬元,但是其他款項仍然沒有著落。
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這3位親友均年紀較大,與曾某的關(guān)系較親密,再加上曾某所在工作單位待遇也不錯,因此上當受騙。
法院認為,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按照規(guī)定,公司從事集資活動,應獲得相關(guān)的批準。
法官提醒說,“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應冷靜分析,避免受騙。
【說法】
未向公眾集資
不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
曾某的行為看似集資詐騙,其實不然。依據(jù)司法解釋,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nèi)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本案中,曾某的“借款”對象只有3位親友,并未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因此不構(gòu)成集資詐騙罪,而以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