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涉嫌成立貪污罪。本事件中,若學生的舉報屬實,吳春明身為國有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將學術經費用于同女生開房,當屬于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占公共財物后用于個人的私欲,符合貪污罪的成立要件。從數(shù)額上講,貪污金額達5000元即成立犯罪;不足5000元,情節(jié)嚴重的也成立。
鑒于上述理由,我認為,吳的行為可能不僅僅是“有違人倫,有悖師德”的問題,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女生的網帖應看成是向有關司法機關的公開報案,故當?shù)鼐鞈斨鲃咏槿?,而不必等待廈大的移交。當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保護相關女生的隱私,擔心隱私不保應是該類案件長期難以浮出水面的重要因素。劉昌松(律師)
防止教師“招惹”學生,應有制度建設
美國大學教師和工作人員手冊里有這么一條規(guī)定:嚴禁教師去“招惹”學生,或者更明白地規(guī)定不準和學生有任何的浪漫或兩性關系。
我也是一位大學教師,對于此類事情多有耳聞。一般此類事件最后的處理結果,大多是大學為了“名聲”,涉事教授受個內部處分接著做教授,受害者得到一些維穩(wěn)的安慰與補償,私了。所以,看到吳教授的這則新聞、丑聞,新倒不覺得,丑卻一如既往。
近來此類事件頻發(fā),這方面的制度建設也迫在眉睫。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美國大學就建立了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臺灣也于2005年前發(fā)布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他們的一些做法和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首先,我們要明白此類事件出現(xiàn)的根源。美國大學教師和工作人員手冊里有這么一條規(guī)定:嚴禁教師去“招惹”學生,或者更明白地規(guī)定不準和學生有任何的浪漫或兩性關系。這個規(guī)定產生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女權主義理論以及性騷擾教育在校園的普及。女權主義理論強調關注任何不平等的關系中的權力的作用,校園內一個常見的不平等的關系就是師生之間的戀情關系。在學校里,毫無疑問,教師擁有權力,學生是弱勢群體。在教師與學生之間的不平等關系中,有權力的一方就可能會濫用權力,對沒有權勢的一方進行性威脅或性壓迫。所以,為了保護弱勢者的利益,美國大學從八十年代起紛紛制定規(guī)則,禁止師生戀,杜絕任何濫用權力的可能。
如何杜絕呢?教授是成年人,有喜歡學生的權利,只是這種喜歡不能涉及權力,必須符合如下條件:一、不能是自己上課班級里的學生;二、不能擔任她的學習顧問(輔導員);三、不能擔任她的論文導師;四、不能擔任她的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五、如果她是本系學生,雖然上述條件都滿足,但如果你是系主任,或者任何有權力的領導,你還是不能追求。
其次,要保護弱者,對涉事教授嚴肅處理。據(jù)報道,吳春明教授被“汀洋”網絡舉報后,四散謠言污蔑汀洋為“神經病”,以此狡詐抵賴,混淆視聽。面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按照美國的做法,不管什么原因,不管是不是學生要利用老師等,只要是師生戀或兩性關系存在,只要這樣的事情被公開,學校懲罰的不是學生,而是老師,因為老師在體制上比學生有權力。如何處罰?等待涉事教授的是停聘或解聘。
面對此類事件的頻發(fā),不能僅僅是對涉事教授通報批評、內部處分或者停止招生資格這么不痛不癢地處理,而是要加強相關制度建設,把教師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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