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炒房,暴利與風險并存。近日,集美區(qū)法院又受理了一起因公證賣房引發(fā)的官司。一手房東通過公證委托他人賣房,沒想到二手房東收款后不解押,反而將購房者的錢揮霍一空。

公證交易的雙方,都可能付出巨大的代價。法官介紹說,最近一年,廈門市各區(qū)因公證炒房引發(fā)的官司多達上百起。
小航是一個85后女孩,她原本在集美區(qū)有一套房子。去年7月,她因為急于出售房屋,經(jīng)熟人介紹,就把房子以14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炒房人”阿輝。
當時,雙方為了節(jié)省稅費,沒有辦理房產(chǎn)過戶,而是選擇了公證。小航收取了10萬元定金,隨后,她就辦理了公證委托,將房子委托給阿輝,并將房屋的出售、抵押、解押、過戶、支付銀行貸款等有關房屋處分的各項權利全權授予阿輝。
阿輝在取得公證授權兩個月后,就又將房屋加價出售,以173萬元賣給了阿英。
阿英購房后,就將173萬元購房款如數(shù)支付給了阿輝。但是,阿輝收到錢后,只是將其中一部分款項用于支付小航的購房款后,并沒有將余款用于辦理提前還貸解押手續(xù),反而揮霍一空。
購房人阿英遲遲等不到房屋解押過戶,就將二房東阿輝與一手房東小航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到集美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協(xié)助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支付逾期過戶違約金10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阿英在與阿輝簽訂房產(chǎn)購買協(xié)議時,阿輝是以小航代理人的身份出現(xiàn),合同的出售方仍是小航,阿輝的代理行為后果應由小航來承擔。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一手房東小航協(xié)助阿英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并以購房款173萬元為基數(shù),按合同約定的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從逾期之日起計算違約金至判決確定的過戶之日。
法官說法
公證交易房產(chǎn)雙方都有風險
如今,不少炒房者為了減少稅費損失,都采取了公證炒房的方式。但法官指出,公證交易房產(chǎn),兩方都要承擔巨大風險。
一方面,如果二手房東違約,一手房東作為“被代理人”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即一手房東應對二手房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手房東將背負很大的法律風險,因為二手房炒房者在與其他買家進行房屋交易時,是直接以房東代理人的身份出現(xiàn),法律后果將由房東來承擔。就如本案當中,一手房東小航只能向阿英承擔責任后,再向阿輝追責。
另一方面,二手房東也要承擔很大風險,因為,一手房東也可能一房兩賣。一旦一手房東一房兩賣,拿到錢后“人間蒸發(fā)”或者揮霍一空,那么二手房東就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