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責建議:
調查報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建議對南城街道“4 19”一般機械傷害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建議:
2人被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李亦軍,男,漢族,1970年6月出生,廣東省龍門縣人,樂民游藝園營運總監(jiān)、全面負責營運部安全管理工作。李亦軍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企業(yè)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允許午餐期間員工脫崗行為的存在,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及時排查和消除,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立案偵查。
2、楊光,男,漢族,1990年4月出生,廣西桂平市人,樂民游藝園夢幻過山車服務員,負責幫游客綁緊或解開安全帶,并負責在指定位置驗票和監(jiān)視游玩中的游客動態(tài)。楊光在事故發(fā)生前脫離崗位打飯,造成出入口安全門無人監(jiān)管,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其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立案偵查。
個別單位和個人建議行政處罰
1、東莞市樂民游藝園有限公司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建議由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樂民游藝園法定代表人李國凱,男,漢族,1966年9月出生,廣東省東莞市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未能及時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建議由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3、惠州市創(chuàng)壹新旅游服務有限公司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議由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部分人員被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胡德輝,男,中共黨員,1962年8月出生,博羅縣實驗小學校長,于2012年8月任職,負責學校全面工作。胡德輝未經博羅縣教育局批準,組織學生進行校外社會實踐活動,對此次事故負有責任,由事故調查組函告惠州市教育局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胡德輝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2、林偉宏,男,中共黨員,1962年7月出生,博羅縣實驗小學副校長(正股級),于2012年11月任職,負責學校德育工作。林偉宏未對參加活動的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未告知學生此次活動存在的危險因素,未告知學生應采取的有效的防范措施,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由事故調查組函告惠州市教育局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林偉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陳海燕,女,1979年3月出生,博羅縣實驗小學教師,劉俊燊班級班主任。陳海燕未對參加活動的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未告知學生此次活動存在的危險因素,未告知學生應采取的有效的防范措施,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由事故調查組函告惠州市教育局根據相關規(guī)定對陳海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