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生態(tài)的行政案件仍由晉江法院管轄
昨日,記者從晉江市法院獲悉,按照省高院《關于部分行政案件實行跨行政區(qū)域管轄的若干規(guī)定》,今后,晉江轄區(qū)的“民告官”案件將異地管轄審理,有效排除政府對行政審判的干預。
按照省高院規(guī)定,泉州此次行政案件管轄機制改革,主要是對部分行政案件通過統(tǒng)一指定的方式,實行跨域管轄。鯉城法院管轄原屬豐澤法院、南安法院、惠安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豐澤法院管轄原屬鯉城法院、洛江法院、泉港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南安法院管轄原屬晉江法院、石獅法院、安溪法院、永春法院、德化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
今后,晉江市法院原則上不再受理行政訴訟案件,但涉及生態(tài)的行政案件;起訴人明確要求由原管轄法院管轄,經釋明仍不愿跨行政區(qū)域管轄的案件除外。以晉江市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將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原來由晉江市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將由南安市法院管轄。
據了解,因為行政訴訟是以政府和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訴訟,有的法院對行政案件不愿收、不敢立、不敢審、不敢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的行政機關對行政訴訟不答辯、不出庭、不舉證,一些行政案件不能依法公正處理的現象依然存在。
而在導致上述問題的多方面因素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目前法院是按行政區(qū)劃設置,使得“民告官”案件的司法管轄區(qū)域和行政管理區(qū)域完全重疊,一些法院對所在地方形成依附性,不能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據悉,通過行政案件管轄機制改革,實現行政管理區(qū)與司法管理區(qū)的分離,將有效減少受理和審理的干擾,使原告和被告在一個相對公正、客觀、平等的平臺上進行充分的抗衡,保障法院公正獨立行使審判權。
(記者_胡志法 實習生_丁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