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1月5日訊 乘公交車坐過頭,要求司機停車無果,與公交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后又用手抓其右肩要求其停車,導致行駛中的公交車撞上路邊綠化帶,車內3名乘客受傷。被告人、晉江人吳某英因此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晉江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決昨日生效。
手抓司機要求停車 公交撞向綠化帶
2013年11月1日下午,晉江15路公交司機洪某,駕駛公交車從季延中學開往晉江動車站,由于是高峰期,車上人較多。當公交車開過仕頭站沒多久,當時56歲的西園街道居民吳某英叫洪某停車。洪某表示,公司規(guī)定到站才能停車,繼續(xù)開到下一個公交站時才能停車讓她下車,其間,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
晉江法院判決書顯示,根據(jù)當事雙方和多名乘客陳述,當公交車再次靠站時,吳某英拒絕下車,洪某重新發(fā)動車輛時,吳某英穿過幾名乘客來到洪某身邊,用手抓其右肩要求其停車,導致洪某身體失控右打方向盤,公交車撞向路邊綠化帶。事故監(jiān)控顯示,伴隨撞擊,不少乘客被顛得東倒西歪,吳某英也摔倒了,另有乘客被撞傷。
造成3名乘客受傷
她還賠了2400元
吳某英被隨后趕到現(xiàn)場的民警抓獲。事故造成車上乘客王某等3人受傷,根據(jù)疾病診斷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王某傷情為輕微傷。案發(fā)后,吳某英賠償了晉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1400元,賠償了受害人王某1000元,并取得對方諒解。
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吳某英于2013年11月7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去年11月26日被晉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晉江法院工作人員介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晉江市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英在公交車輛行駛過程中,強拉駕駛員手臂,妨礙安全駕駛,危害了車上人員、公交車輛及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海都記者 陳紫玄 通訊員 王星 禤漢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