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盜竊被發(fā)現(xiàn)竟使用暴力 盜竊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
三個未成年人伙同一個成年人,凌晨撬進一家雜貨店,東西沒偷著,卻和雜貨店主人方大打出手,導(dǎo)致雜貨店主人方一人重傷、一人輕傷。被抓捕歸案后,經(jīng)晉江市人民法院審理,三個未成年人因犯搶劫罪,分別被判處五年兩個月到五年六個月不等。三個未成年人,年僅十六七歲,原本該在校園里讀書學(xué)習(xí)的大好年華,卻將在監(jiān)獄中度過,令人唏噓。
案件回放:
沒生活費想偷煙
最終成了涉嫌搶劫
“深滬碼頭那有一家小店,門是木頭的,一撬就開,要不我們?nèi)ネ迭c煙?”2015年4月18日凌晨1點,郭某(成年人,另案處理)伙同未成年人龍某、鄧某和楊某,撬進了深滬南春社區(qū)的一家雜貨店內(nèi),想要偷點東西。
不料他們的聲響,驚動了雜貨店主人。聽到門外傳來腳步聲,四人還未得手就趕緊沖出。首當其沖的郭某,被雜貨店店主的兒子陳志某及其妻子曾惠某逮了個正著。龍某等三人則逃進了雜貨店旁的巷子內(nèi)。見郭某被抓住,龍某等三人拿著撬鎖的鐵棍又折返回來,想“搭救”郭某。
“搭救”中,龍某、鄧某用鐵棍將陳志某打暈,曾惠某打傷。楊某趁機拉出郭某,四人逃離現(xiàn)場。
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志某左眼損傷程度達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七級,被害人曾惠某左手腕損傷程度達輕傷一級。
案發(fā)不久后,龍某、鄧某、楊某被一一抓捕歸案。因鄧某、楊某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龍某自行委托律師),晉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為鄧某、楊某分別指派了律師為其辯護。
2015年11月17日,晉江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龍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鄧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律師說法:
使用暴力
盜竊罪轉(zhuǎn)化為搶劫罪
福建世隆律師事務(wù)所留集精律師:本案是一起盜竊罪向搶劫罪轉(zhuǎn)化的案例,被告人本欲實施盜竊,但法院并不以盜竊罪認定,而是認定被告人犯搶劫罪。
在司法實踐中,盜竊罪和搶劫罪有個非常重要的定性難點,就是二者的區(qū)別及轉(zhuǎn)化問題。盜竊罪是指在他人毫無防范的情況下,趁當事人不知道將財物偷走。其客觀上的主要特點是受害人毫無知情,無所防范,偷取財物,侵害其財產(chǎn)權(quán)。而搶劫罪是指對受害人實施暴力,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這不僅侵害受害人財產(chǎn)權(quán),還侵害了人身權(quán)。
在本案中,被告人欲實施盜竊,符合盜竊罪的構(gòu)成要件,但因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了暴力。這就產(chǎn)生了盜竊罪與搶劫罪的轉(zhuǎn)化,故應(yīng)以搶劫罪定罪量刑?!?記者 許春 通訊員 蘇俊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