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圍繞一個目標即“小矛盾不出村,一般矛盾不出鎮(zhèn),重大矛盾不出市”,堅持綜合治理、齊抓共管的原則,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明確責任主體,按照《人民調解法》工作要求,尊重當事人意愿,引導當事人互諒互解、心平氣和地解決矛盾糾紛。
二是堅持二種排查方式即集中矛盾糾紛排查和日常矛盾糾紛排查。實行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結合,村每周、鎮(zhèn)每月開展一次拉網式排查,重大節(jié)日、敏感時期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實行包案到人、責任到人,迅速化解,定紛止爭;無法化解的重大矛盾糾紛及時上報市聯(lián)合調解中心。
三是建立三大工作機制即預警機制、聯(lián)合調解機制和效率保證機制。重視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對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按工作預案實行低、中、高三級預警。綜治、派出所、司法、國土、民政、安辦等職能部門多方參與,開展聯(lián)調、聯(lián)處,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手段疏導化解矛盾。對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案件督促按時履行到位,并通過依法申請法院確認,進一步威懾當事人嚴格按約履行。對所有調解案件定期回訪,防止發(fā)生反復,務必做到案結事了。
四是做好四大保障即黨委政府重視、法制宣傳先行、調解隊伍、考核獎勵“四保障”。鎮(zhèn)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加強對綜治部門的組織領導,加強鎮(zhèn)聯(lián)合調解中心和各村調委會軟硬件建設,強化調解隊伍管理培訓,通過以會代訓、專題培訓、現場觀摩等形式,全面提高調解隊伍素質,整體提升調解水平。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和效果與工作實績和獎懲等相互掛鉤,形成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良好工作格局。加大“以案釋法”法制宣傳力度,教育群眾依法辦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避免釀成群體性事件。通過多策并舉,強化工作,確保了省新鎮(zhèn)各類矛盾糾紛發(fā)現得早,化解得了,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省新司法所 吳業(yè)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