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馮家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10日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完善斡旋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等認定規(guī)則,健全特定財物真?zhèn)舞b定和價格認定規(guī)則,細化預期收益型受賄數(shù)額認定規(guī)則,依法加大對新型隱性腐敗的懲治力度。
根據(jù)司法解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介紹賄賂”,是指在請托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xiàn)的行為。司法解釋明確,實施介紹賄賂行為,又與請托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行賄或者受賄行為,同時構成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犯罪或者受賄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介紹賄賂過程中,在國家工作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請托人的財物占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在國家工作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截留部分財物占為己有,同時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其他犯罪的,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其他犯罪數(shù)罪并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事實,騙取請托人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對于真?zhèn)尾幻鞯呢斘锖椭閷?、玉石、字畫、手表、貴重金屬等特定財物,應當進行真?zhèn)舞b定。對于價值不明的財物,應當進行價格認定。對于珠寶、玉石、字畫、手表、貴重金屬等特定財物,一般應當進行價格認定,但是購買票據(jù)齊全,能夠有效證明收受財物當時真實價格,行受賄雙方無異議的,不作價格認定。
據(jù)了解,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6年施行以來,對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此次發(fā)布的最新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細化完善法律適用標準,實現(xiàn)貪污賄賂定罪量刑標準全覆蓋,不斷織緊織密懲治腐敗刑事法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