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8月16日訊 國務院法制辦網(wǎng)站15日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要求建立統(tǒng)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登記機構信息納入統(tǒng)一基礎平臺,實現(xiàn)信息實時共享;并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
登記 可到實地查看
意見稿明確,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
意見稿規(guī)定,登記機構應當設置統(tǒng)一的登記簿,載明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等相關事項,并對登記簿的介質形式、登記機構的保管保存義務等進行明確。
意見稿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等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意見稿規(guī)定,一是充分尊重申請人的意愿,允許申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單方提出登記申請,在登記機構登記前還可以自愿撤回登記申請。二是要求登記機構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三是嚴格受理期限,要求登記機構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四是登記機構能夠通過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查房 利害關系人可復制
意見稿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農業(yè)、林業(yè)、海洋等部門審批、交易等信息應當實時互通共享。國土資源、公安、民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tǒng)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意見稿明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不過,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
對于“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內容,首屆刑事辯護專家委員會主任、北京刑事律師唐紅新律師表示,權利人比如,房產產權所有人,或是房子抵押給銀行(抵押權人)都有一定的權利去查詢登記資料,而對于利害關系人,唐紅新舉例說,甲把房子賣給乙方,如果出現(xiàn)糾紛和問題,乙方也可以去查詢這個房子到底是誰的。
10類不動產權屬納入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