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私家車退一賠三消費糾紛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西安興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和公司)撤銷和原告李某的車輛銷售合同,并退還原告購車款、車輛購置稅、保險費,共計117095.3元,同時向李某支付三倍購車款274358.97元。
6月14日,李某和興和公司簽訂車輛銷售合同,約定從興和公司處購買黑色眾泰JNJ6460Q新車,合同注明車輛行駛里程30公里。合同簽訂后,李某按約向興和公司支付了相關款項,拿到了車。7月9日,李某去興和公司4S店進行首次保養(yǎng)時,發(fā)現(xiàn)該車在2015年12月30日曾做過首保,且首保時已經(jīng)行駛2300公里,與購車合同上的30公里相差甚遠。李某還發(fā)現(xiàn)該車在出售前維修過。李某找興和公司協(xié)商處理此事,對方置之不理。李某將興和公司起訴至碑林區(qū)法院。
法院指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收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法院認為,興和公司的行為與法有悖,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法院依法判決興和公司撤銷和原告李某的車輛銷售合同,并退還李某購車款、車輛購置稅、保險費共計117095.3元,同時向李某支付三倍購車款274358.97元。(鄭夢薇 記者周余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