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記者劉傳江)消費者剛辦好預付費健身卡,還未來得及使用,健身俱樂部便要搬家。消費者要求退費,健身俱樂部稱需扣150元手續(xù)費。消費者認為健身俱樂部收取手續(xù)費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日前,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消費糾紛案。法院審理認定,健身俱樂部有關退費需扣除手續(xù)費的規(guī)定,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判決健身俱樂部全額退費。
2016年2月,消費者徐某在哈爾濱尚伽健身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身俱樂部),花5080元購買了一張兩年期健身卡。2016年4月,徐某聽說健身俱樂部房屋承租合同5月末到期,便要求退費。健身俱樂部稱要扣150元手續(xù)費。
徐某將健身俱樂部起訴至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健身俱樂部退還未啟用的健身卡費5080元。
庭審中,健身俱樂部辯稱,消費者辦理的是續(xù)約卡,之前消費者手里有一張會員卡,到期日是2016年7月6日。消費者于2月28日續(xù)卡兩年,啟動日期順延到2016年7月7日。2016年4月,健身俱樂部得到的通知其經營所在地將整體售賣,俱樂部在5月10日已正式公告通知全體會員,并針對因健身俱樂部遷址一事,向會員提出轉店或退費的優(yōu)惠方案,消費者申請退費只扣100元的手續(xù)費,加上銀行刷卡費50元,總計扣除150元。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入會協(xié)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合同關系成立,消費者已經履行了支付健身卡費用的合同義務,因健身卡未啟用,健身俱樂部尚未履行合同義務?,F(xiàn)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消費者已履行的義務應恢復原狀,因此消費者要求健身俱樂部返還辦理健身卡費用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健身俱樂部提出,根據《入會協(xié)議書》消費者辦理退費需扣除手續(xù)費的抗辯,因該條款是格式條款,且屬于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故對于健身俱樂部的該項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對于健身俱樂部提出辦理退費需扣除銀行刷卡費的抗辯,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健身俱樂部退還消費者健身卡費用5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