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成都訊(記者劉銘)日前,四川省食藥局官網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某食品店銷售一袋貨值3.5元過期食品,被罰款5萬元。
2016年1月4日,四川安岳縣李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所接到群眾實名舉報,反映在景鑫冷凍食品店買到1袋過期的“黃金香辣雞柳”。執(zhí)法人員迅速實施了現場核查,查明該食品店凍庫內尚有“黃金香辣雞柳”(標示生產日期2014年11月12日,保質期12個月)1袋未予銷售。該食品店銷售過期食品“黃金香辣雞柳”貨值金額共3.50元、違法所得1.5元。
安岳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認定景鑫冷凍食品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依法對該店實施了沒收其銷售的過期食品及違法所得,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川省食藥局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人表示,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可能會發(fā)生品質變化,產生大量致病細菌,如果食用,則有可能導致食物中毒和急性傳染病?!妒称钒踩ā访鞔_規(guī)定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并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處罰起點從之前的2000元起罰提高至50000元。《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法律規(guī)定,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否則,一旦發(fā)生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