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某從去哪兒網購買東航機票,因個人信息被泄露,將趣拿公司和東航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龐某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龐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3月27日下午,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當庭改判東航、趣拿公司公開道歉。
2014年10月,龐某委托魯某通過去哪兒網訂購了1張瀘州至北京的東航機票,去哪兒網訂單詳情頁面顯示該訂單登記的乘機人信息包括龐某姓名及身份證號,聯(lián)系人信息、報銷信息均為魯某及其尾號1858的手機號。同日,趣拿公司向魯某尾號1858的手機號發(fā)送短信,說明訂購的機票已出票,并提示:警惕以飛機故障、航班取消為誘餌的詐騙短信。
兩日后,龐某尾號9949的手機號收到了號碼為0085255160529的發(fā)件人發(fā)來的短信,內容為龐某訂購的上述航班由于機械故障已取消,并提供相關聯(lián)系號碼,要求龐某聯(lián)系并為其辦理改簽業(yè)務。由于短信號碼來源不明,魯某致電東航客服95530予以核實。客服人員確認該次航班正常,并提示龐某收到的短信應屬詐騙短信。對于詐騙短信為何發(fā)至龐某本人,客服人員解釋稱通過該機票信息可查看到尾號為9949的手機號碼,可能由訂票點泄露了龐某手機號碼。
龐某認為,其在趣拿公司下轄網站去哪兒網購買東航機票,導致個人信息被泄露,個人隱私權遭到嚴重侵犯,東航及趣拿公司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故起訴要求二公司在各自的官方網站以公告的形式向其公開賠禮道歉。龐某同時主張,詐騙短信對其行程安排造成困擾,進而影響其工作,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現(xiàn)有證據,法院無法確認趣拿公司和東航存在泄露信息的侵權行為,一審判決駁回了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龐某不服,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龐某認為,一審法院適用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嚴重超出龐某的證明能力,趣拿公司和東航可能并非能夠掌握龐某姓名和手機號的唯一介體,但是龐某此行的航班信息以及因機械故障導致航班取消的航班狀態(tài),卻無疑屬于趣拿公司和東航,特別是東航能夠唯一性、排他性地獲取上訴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具有極強的指向性。龐某的舉證行為已經達到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趣拿公司和東航在一審中所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其自身系統(tǒng)安全措施完善,但這不等于不會出現(xiàn)侵權的事實。
3月27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庭審中,雙方圍繞著本案涉及的姓名、電話號碼及行程安排是否可以通過隱私權糾紛而尋求救濟;根據現(xiàn)有證據能否認定涉案隱私信息是由東航和去哪兒網泄露;東航所提出的中航信更有可能泄露龐某信息的責任抗辯事由等三個主要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經過1個小時的庭審,合議庭宣布暫時休庭。經過合議后該案當庭宣判。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本案在案證據,魯某通過去哪兒網為龐某和自己向東航訂購了機票,并且僅僅給去哪兒網留了自己的手機號,而非龐某手機號。但是,由于龐某以前曾經通過去哪兒訂過機票,且是東航常旅客,現(xiàn)有證據顯示東航和去哪兒網都留存有龐某手機號。此外,一個難以忽視的背景因素是,在本案所涉事件發(fā)生前后的一段時間,東航、去哪兒網被多家媒體質疑存在泄露乘客信息的情況。這一特殊背景因素又進一步強化了東航、去哪兒網泄露龐某隱私信息的可能。另外,盡管東航在庭審中,提交了其他航空公司關于此前的信息泄露是犯罪分子所為的新證據,但國家民航局公安局2014年10月曾發(fā)文明確要求航空公司將當時的亞安全模式提升為安全模式。綜合以上情況,東航和去哪兒網的安全管理并非沒有漏洞,且存在提升的空間。綜上,法院認為東航和去哪兒網存在泄露龐某個人隱私信息的高度可能。一審以“無法推論趣拿公司和東航存在泄露信息的行為”為由駁回龐某訴訟請求,實質上是苛以了龐某不可能完成的舉證義務,故二審法院予以糾正。東航和去哪兒網應當承擔侵犯隱私權的相應侵權責任。
最終,北京市一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趣拿公司、東航兩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官方網站首頁以公告形式向龐某賠禮道歉,駁回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劉雅璠曾巧藝記者任震宇)
責任編輯:劉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