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對易烊千璽代言廣告陷“羅生門”詐騙案一審宣判:判處宋某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60萬元。某化妝品公司基于曾經(jīng)的合作關(guān)系委托宋某“簽下”易烊千璽作為新的廣告代言人。宋某出示了自己公司與易烊千璽所屬公司簽訂的合同,約定由其負責(zé)操作代言事宜。隨后化妝品公司將1696萬元代言費打進宋某賬戶,宋某又以拍攝費等名義向化妝品公司索要600余萬元。
2018年10月,化妝品公司在天貓旗艦上放出一張剪影照并稱“猜猜新代言人是誰”。粉絲很快猜出該剪影是易烊千璽。次日,易烊千璽工作室卻連發(fā)兩條聲明表示從未簽訂代言協(xié)議。化妝品公司報警后,宋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