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月16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再審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搶劫一案。
福建高院作出的(2014)閩刑監(jiān)字第17號再審決定書認為,經(jīng)復查,再審檢察建議及申訴人許玉森、許金龍、張美來、蔡金森的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決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本案將擇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