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某與王某原系戀人,王某從某通訊運營商處買了一張手機號碼卡給葉某使用,但未將該手機號碼的服務密碼告知葉某,后兩人分手,葉某繼續(xù)使用王某給自己的手機號碼。2014年1月,王某未通知葉某,就憑服務密碼、身份證原件及其他材料在運營商的營業(yè)廳辦理了手機號碼補卡業(yè)務。葉某發(fā)現自己手機號碼不能用,立即報警,同時要求運營商盡快為其恢復手機號碼。運營商經查實后認為王某補卡手續(xù)合規(guī)且沒有過錯,不同意葉某的訴請。葉某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運營商返還號碼、賠償損失5000元并支付訴訟費用。該運營商向法院申請將手機號碼機主王某追加為第三人。
案例點睛:
法院審理認為:運營商已于訴訟過程中確認服務密碼為其客戶的身份識別密碼,具有唯一性,通過服務密碼認證進行的行為,視為客戶本人或客戶本人授權的行為,而運營商亦證實該客戶辦理手機號實名認證業(yè)務時需持有正確的服務密碼以完成對訟爭手機號實名認證手續(xù)之事實,加之葉某在本案中的有關陳述,應認定與本案訟爭手機號相關的電信服務合同的相對方是王某,而非葉某在庭審時稱其曾向王某支付了500元作為購買訟爭號碼及另一號碼的對價。此事除了葉某的陳述,沒有證據,因此法院對其所稱通過向王某支付對價而獲得訟爭號碼所有權的說法不予采信。鑒于葉某并非上述電信服務合同的相對方,故葉某的訴請均缺乏依據,應不予支持,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