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中旬一個晚上,林某、譚某、李某、張某及周某等5人,駕駛3輛助力車在城區(qū)尋找作案目標。他們看見吳某駕駛一輛電動車經過,尾隨至晉安區(qū)福新東路一公交車旁,用鐵棍將吳某擊打倒地致其輕微傷,隨后將被害人所駕駛的黑色電動車(估價為2632元)搶走。
5名搶劫嫌疑人隨后被警方抓獲。經查,嫌疑人供述了作案全部事實,并于同年4月底被晉安警方刑拘。民警預審發(fā)現,涉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已滿14周歲而未滿18周歲。
案例點睛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譚某、李某、張某、周某等五人都已滿14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審訊過程中,涉案的5名犯罪嫌疑人均稱他們很早輟學在家,因家人都忙于工作掙錢,疏于對他們管教,所以他們后來跟著社會上有前科的人學壞,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民警表示,該案例提醒我們,要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特別是家長,在工作之余要多抽出時間管教孩子,與小孩多溝通,時刻關注孩子的生活圈子,盡量讓孩子在健康的環(huán)境下成長。(記者 程仁山 通訊員 李振 張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