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連江經營日用品店的陳某某未經批準銷售境外的活絡油等藥品,被當?shù)厥称匪幤繁O(jiān)督管理部門查獲。雖經連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陳某某被判緩刑,但是檢方認為該判決未對陳某某宣告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日前,經連江縣檢察院提起抗訴,法院對陳某某增加禁止令判決。
據(jù)連江檢方介紹,陳某某是連江曉澳人,2014年8月至9月25日期間,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連江縣鳳城鎮(zhèn)的一家日用品店內銷售未經批準進口的活絡油、風痛靈等境外藥品,共計14批次95件。連江縣法院作出判決,陳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連江縣檢察院認為,該判決未對陳某某宣告禁止令有錯誤。據(jù)檢方介紹,陳某某雖被判緩刑,但是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相關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對于適用緩刑的,應該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因此,連江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福州市中院受理后,撤銷了原判決,發(fā)回連江縣法院重審。連江縣法院重審后追加判決,禁止陳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記者 王威 通訊員 王小蘭 鄭麗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