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下月15日起施行,網購7日內可無理由退換
微博大V做廣告需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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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公告稱,《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掇k法》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鮮活易腐、定作等四類商品除外。
網店要“實名制” 應出具購貨憑證
《辦法》堅持了個人網上開店的“實名制”原則。要求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
根據《辦法》規(guī)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對于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硬性規(guī)定必須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網上交易過程中經營者應遵守的基本義務,如應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應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等。
目前,一些網絡企業(yè)會付費請名人或明星、網絡“大V”等為其產品做“推廣”,有些明星轉發(fā)微博,要價不菲,但微博中,并不會注明這是收費推廣。對此,《辦法》指出,通過博客、微博等網絡社交載體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評論商品或者服務并因此取得酬勞的,應當如實披露其性質,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經營者不得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
在售后服務方面,《辦法》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當然,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數字化商品、報紙和期刊等除外,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并承擔退回商品的運費。
針對目前網購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典型侵權行為,《辦法》也相應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確定最低消費標準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不得作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不得使用“霸王條款”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免除經營者責任,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等。(新華社 中新網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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