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6月22日訊 與人合謀偷電32萬度,泉州市區(qū)少林路海岸假日酒店原老板魏某清,因犯盜竊罪,近日被豐澤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獲刑的還有電工莊某嚴,以及泉州弘和針織有限公司的老板呂某松:莊某嚴在竊電中,負責(zé)具體操作,被判有期徒刑10年;而呂某松也在莊某嚴的幫助下,竊電價值達6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該案一審判決后,魏某清等人不服,上訴至泉州中院。
【案發(fā)】海岸假日酒店 兩年偷電32萬度
魏某清今年42歲,福建建陽人,2006年3月起,她承包了少林路海岸假日酒店。同年11月,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泉州電業(yè)局在該酒店門口的電線低壓出口,安裝考核計量表,以方便該局對酒店所供電量的統(tǒng)計。
2007年下半年起,海岸假日酒店的抄表工作,主要由泉州電業(yè)局職工老侯負責(zé)。在老侯的印象中,該酒店夏季的用電量,每月約為1萬度,但有時比較少,才7000多度。2009年11月,老侯在例行抄表時,大吃一驚:當(dāng)月,酒店用電量高達14000多度。摸不著頭腦的他,就此向老板詢問。面對質(zhì)疑,魏某清支支吾吾,給不出一個明確的解釋。酒店老板與電工合謀竊電的事情,就這樣被揭開了一角。
豐澤警方介入偵查發(fā)現(xiàn),該酒店電表鉛封異常,有被破壞的痕跡。2009年11月,酒店老板魏某清和電工莊某嚴,先后到案。法院審理查明,莊某嚴與魏某清預(yù)謀竊電后,由莊某嚴通過破壞酒店電能計量裝置和計費表等手段,幫助該酒店竊電,自2007年7月至2009年11月間,共盜竊電能321791度,總價值280215.6元。
另外,警方還查明,莊某嚴還利用上述相同手段,與泉州弘和公司老板呂某松合謀,竊取價值6萬多元的電量,并從中撈取好處。
【庭審】老板直推責(zé) 電工已有前科
據(jù)介紹,庭審中,酒店老板魏某清稱,自承包經(jīng)營后,酒店生意十分慘淡,經(jīng)濟比較緊張。而通常,每月僅電費支出,就高達兩三萬元,“有些吃不消”。魏某清稱,莊某嚴在聽說這一情況后,便提議幫酒店節(jié)電,稱自己能夠改造電表,“想節(jié)省多少電就節(jié)省多少”。另外,魏某清在庭審時,還否認了檢方“與人預(yù)謀竊電”的指控,稱具體操作事宜,都是莊某嚴所為。
呂某松和莊某嚴,是10多年的朋友。庭審中,呂某松也稱,是莊某嚴主動提出,要通過改造設(shè)備等辦法,幫公司節(jié)電。呂某松辯稱,自己對莊某嚴的話信以為真,還拿出2萬多元,作為改裝費。為方便進出公司配電房,他還專門配了把鑰匙給莊。
2009年11月,莊某嚴在弘和公司配電房內(nèi),被警方逮個正著。據(jù)介紹,落網(wǎng)后,莊某嚴曾對自己偷電事實供認不諱,然而站上法庭時,他又稱自己在弘和公司“并未偷電,而是幫忙修鍋爐”。
經(jīng)查,今年48歲的莊某嚴,1987年曾因犯盜竊罪被豐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003年,因犯偽造國家機關(guān)公文罪,被豐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
【宣判】累犯重判,輕者緩刑
法院一審認為,莊某嚴分別與海岸假日酒店原老板魏某清、弘和公司老板呂某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竊取電能,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莊某嚴、魏某清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呂某松數(shù)額巨大。
法院認為,呂某松案發(fā)后自動投案,是自首,且又如數(shù)退賠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莊某嚴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是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重處罰。魏某清部分退還被害單位經(jīng)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魏某清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5萬元;判處莊某嚴有期徒刑10年,處罰金1萬元;呂某松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處罰金1萬元。
一審判決后,魏某清等人不服,上訴至泉州中院。(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記者 韓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