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昨對一批刑事重犯執(zhí)行死刑
閩南網9月16日訊 別人朝他腳下吐痰,他耿耿于懷,持刀追砍不成,又朝路邊服裝廠扔磚頭泄憤,爭執(zhí)中釀下命案;他盯上摩的工,佯裝乘客,將年過五旬的摩的工騙至偏僻地點錘擊,劫財駕車而逃……
昨日上午,泉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在福建省晉江市,對黃某強、張某等一批刑事重犯驗明正身,在泉州市刑場采用注射的方式執(zhí)行死刑。
【死囚檔案1】 砸窗泄憤,爭執(zhí)中砍死人
黃某強,男,今年28歲,四川人,犯故意傷害罪。
2013年,黃某強從老家來石獅打工。當年7月3日晚上,黃某強和老鄉(xiāng)馮某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甘某飛、鐘某和章某偉等人,在石獅某酒店員工食堂吃飯喝酒。
席間,章某偉一邊和黃某強搖骰子,一邊和別人說話。黃某強認為章某偉瞧不起自己,持啤酒瓶砸了章的頭部,致使章受傷。事發(fā)后,黃某強并未罷休,在章某偉送醫(yī)救治后,他還沖到食堂偷了一把菜刀,前往醫(yī)院了解情況,打算繼續(xù)與章某偉理論,最終被人勸離。
次日凌晨零時許,黃某強與甘某飛、鐘某及章某到石獅市靈秀鎮(zhèn)石靈路一飯店內喝酒,其間,因章某朝他腳下吐了一口痰,黃某強一時憤怒,便持啤酒瓶砸傷章某頭部,隨后欲持菜刀繼續(xù)追砍,章某見狀趕緊離開。
但黃某強余憤未消,同日凌晨2時許,黃某強、甘某飛和馮某飛等人回住處途中,經過一家服裝廠,黃某強從路邊撿起磚頭,就往這家服裝廠的二樓玻璃上砸,驚動了正在二樓喝酒的陳某波和黃某典。
二人下樓,與黃某強爭吵。黃某強掄起菜刀,便朝黃某典頭面部砍了一下,陳某波上前責罵,黃又追砍陳某波,砍中陳的頸項部,致陳椎動脈斷裂,引起失血性休克,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黃某典構成重傷、八級傷殘。
作案后,黃某強逃離現(xiàn)場。當年7月12日,公安機關在四川省鄰水縣一酒店內,將黃某強抓獲。
泉州中院認為,黃某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其尋釁滋事,持酒瓶擊打他人,持菜刀追砍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黃某強死刑。
【死囚檔案2】
搶劫摩的工,錘殺后逃跑
張某,男,今年26歲,重慶人,犯搶劫罪。
2013年6月21日3時30分許,晉江泉安路石泉路口附近,張某謊稱搭車,坐上了的哥肖某林駕駛的摩托車。但行至晉江市羅山街道許坑社區(qū)某家私廠附近路段時,張某突然持事先準備的鐵錘,朝肖某林頭部、胸部用力擊打多次,致肖某林當場暈倒,后經法醫(yī)鑒定,其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事后,張某搶走肖某林身上現(xiàn)金400元,并駕駛該摩托車(價值4061元)逃離現(xiàn)場。
泉州中院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財物,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搶劫罪;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懲處。最終,法院以犯搶劫罪,判處張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福建省高院維持原判。(海都記者 韓影 通訊員 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