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15日訊 消費維權與每一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今天正值“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昨天,廈門市消保委公布了去年十大消費典型案例,其中有因消費侵權造成消費者人身傷亡的,也有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希望在維權路上給每一個消費者一點提醒。
案例一:
6齡童游泳池溺亡獲賠87萬
2012年7月16日晚6時45分左右,李女士(化名)帶著6歲的兒子小軍(化名)到陳某承包經營的廈門市集美區(qū)中心花園游泳池,報名參加兒童游泳培訓。隨后,陳某將小軍等學員帶進游泳池,李女士則在游泳池圍墻外等候。15分鐘后,李女士意外得到噩耗,兒子在游泳池溺水,經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
李女士一紙訴狀將陳某、游泳池雇用人員王某,及物業(yè)公司廈門創(chuàng)優(yōu)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同安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作為游泳池經營者,王某作為游泳池雇員,兩人對小軍溺亡存在過錯;廈門創(chuàng)優(yōu)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在明知陳某不具備相關經營資質的情況下,疏于管理,將游泳池承包給陳某。2013年4月26日,同安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王某、廈門創(chuàng)優(yōu)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小軍、李女士各項經濟損失共計874165.76元。
案例二:
坐過山車受傷游樂場賠償18萬
2012年10月1日,張女士(化名)在觀音山夢幻海岸度假區(qū)游玩。在游玩項目中,她乘坐了廈門市巨鵬飛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經營的“四環(huán)過山車”,不料坐完后腰部受傷,經診斷為L5腰椎爆裂壓縮骨折。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在乘坐完過山車后即發(fā)生腰扭傷,根據鑒定報告中的分析說明體現,原告所受腰5椎體爆裂性骨折等多處損傷,符合鈍性暴力直接對人體造成的損傷后果,損傷事實客觀存在,損傷診斷成立。認定廈門巨鵬飛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一審判決該公司賠償張女士188303.65元。
案例三:
液晶電視自燃獲賠9萬元和1臺電視機
2012年11月,同安葉先生購買了一臺7500元的TCL液晶電視機。去年4月21日凌晨,電視機突發(fā)自燃,電視機柜及背景墻均被燒毀,葉先生別墅二、三兩層的家具和墻壁等都被嚴重熏黑。公安消防調查認定,火災為電視自燃引起。
去年5月20日,經同安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訴臺多次調解,確定TCL電器銷售有限公司承擔主要責任。葉先生因未拔插頭,導致電視機長時間處于通電狀態(tài),需承擔一定責任。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TCL電器銷售有限公司賠償葉先生現金9萬元和同型號電視機1臺。
案例四:
汽車商設名目亂收費被罰5.76萬元
去年9月23日,廈門市同安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線索,檢查得知,廈門信達通福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信達通福公司”)涉嫌對向辦理汽車金融按揭的消費者濫收費用。
經查實,從去年開始,信達通福公司在給消費者辦理福特金融“0利率”汽車抵押貸款時,以“按揭手續(xù)費”名義向消費者額外收取一定金額的費用,用于減少公司貼息費用支出。依據該公司財務報表,截至案發(fā),共有21筆貸款業(yè)務,信達通福公司共收取“按揭手續(xù)費”38400元。日前,同安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收信達通福公司非法所得38400元,并對其罰款57600元。
3·15維權我有話要說
今年3·15,本報攜手廈門小魚網(www.xmfish.com),共同開通了主題為“3·15維權我有話要說”專題。截至昨天,共收到網友爆料數十件,內容涉及“價簽門”、房產中介和電子商務等。
爆料還在持續(xù)中,截至本月17日,只要您有不平事,歡迎到網站專題爆料曝光。(本網記者 陳志堅 通訊員 陳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