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神”承諾說“包賺20萬元”,結果,股民委托理財吃了大虧,不但分文未賺到,本金還虧了31萬多元。

昨日,廈門中院對外發(fā)布了一起典型的委托炒股引發(fā)的索賠官司,“股神”最終被判賠償31萬多元。
委托炒股投入65萬元
原告李老板今年40多歲,他是一位成功的商人。數(shù)年前,他認識了老股民老劉,自稱在股市中料事如神,炒股可以“包賺”。
李老板一聽,有些心動,手中剛好有一些閑錢,就決定委托“股神”炒股。
雙方簽訂了一份委托理財?shù)摹秴f(xié)議書》:李老板將存有65萬元資金的證券賬戶,全權委托老劉管理操作,管理期限是3個月。合同中約定,如股票盈利超過85萬-100萬元的收益部分,老劉分紅20%;超過100萬元的收益部分,老劉分紅30%。
此外,合同當中還有一個“保底條款”,約定說如果最終賬戶余額沒有達到85萬元,不足部分,就要由老劉賠償。
半年之后虧了31萬元
李老板說,合同簽訂后,一直由老劉替他管理股票賬戶,沒想到的是股市行情如過山車,數(shù)月后,他的賬戶結余資金只剩下40萬元。
李老板看情形不對,立即找老劉討說法。隨后,老劉再度作出新的承諾,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老劉保證在半年內,將股票變現(xiàn)金額做到65萬元以上。
當時,雙方還約定:“鑒于股票賬戶目前市值僅為40余萬元,離李老板要求的保本收益60萬元有20萬元的缺口。雙方經(jīng)協(xié)商:缺口部分轉為借款,由老劉向李老板出具20萬元借據(jù)。如果老劉將股票做回到65萬元,則股票變現(xiàn)后交付李老板,李老板歸還20萬元的借據(jù)和擔保書。”
然而,結果令人失望,半年的約定日期到期后,股票清倉賬戶資金余額僅為33萬多元,累計虧損31萬多元。
法院判“股神”賠錢
為此,李老板將老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老劉歸還虧損的31萬多元,并支付違約金20萬元。
庭審中,老劉答辯說,李老板價值65萬元的股票賬戶在指定期限內做到85萬元以上,屬于典型的保證委托人本息最低回報的“保底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該條款無效,就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那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依法也無效。因此,雙方并無借款事實,他并沒有違約,不應該支付違約金。
經(jīng)審理,近日廈門中院終審判決要求老劉擔責,支付31萬多元給李老板。
法官說法
“保底條款”有效委托炒股,虧了誰賠?
昨日,法官接受導報記者采訪時分析,根據(jù)合同自愿原則,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保底條款”作為當事人之間真實自愿的合意,應該予以支持。因此,老劉有義務將虧損款支付給李老板。
不過,雙方僅約定老劉要將股票做到85萬元,但并未約定違反約定要支付20萬元違約金。因此,針對李老板主張20萬元“違約金”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還說,本案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fā)認定“保底條款”有效,防止委托人利益盡失,防止受托人借保底條款無效為此逃避責任,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的穩(wěn)定,對此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