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保障性商品房實行輪候配售制度。?
市住宅辦根據(jù)配售方案組織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輪候登記先后順序進行選房和配售。?
已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可根據(jù)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xù)輪候。選擇繼續(xù)輪候的,應在本批次選房前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住宅辦提出。選擇購房的申請家庭未能在規(guī)定時限內選房、簽訂購房合同或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繳交購房款的,視為放棄當次購房資格。?
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請條件的,應當如實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報,并退出輪候。?
第二十條 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價格由扣除征地拆遷費用后的建設成本加基準地價及相關稅費確定。銷售價格由市建設部門會同財政、物價、國土房產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公布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可按規(guī)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除購房按揭抵押外,保障性商品房不得進行商業(yè)性抵押。?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商品房原則上按1人戶、2人戶及夫妻帶1小孩的申請家庭配兩房型住房、其他申請家庭可配三房型住房的標準配售,并綜合考慮家庭結構、房源供應等情況確定。??
第五章 退 出??
第二十三條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不滿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建設與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住宅辦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保障性商品房滿五年,購房人上市轉讓保障性商品房的,應當按原購房價格與屆時相應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導價格的差價的6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市住宅辦可以優(yōu)先回購。?
前兩款規(guī)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時間從不動產登記簿上權屬登記之日起計算。?
上述規(guī)定應當在保障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住宅辦回購保障性商品房不屬市場交易行為,不需按市場交易行為繳交契稅、所得稅、營業(yè)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家庭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又擁有其它住房的,應當主動向市建設與管理局申報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退出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住宅辦按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回購。??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家庭在申請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間,有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市建設與管理局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家庭在申請或取得保障性商品房期間因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條規(guī)定被取消申請輪候資格或者收回房屋的,申請家庭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八條 違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規(guī)定,應當退出保障性商品房而未退出的,自應當收回之日起按市場租金標準繳交租金,并可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仍拒不退出的,按應交市場租金的一倍處以罰款,并由市建設與管理局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保障性商品房分配管理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保障性商品房資格審查和監(jiān)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市屬、區(qū)屬及省部屬機關、事業(yè)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可以以公務人員身份申請保障性商品房,實行單列申請、輪候,并按本辦法進行配售管理。相關申請受理審核工作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組織實施,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jù)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方案。 ?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與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8月12日印發(fā)的《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廈府辦〔2008〕185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7月30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