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記者劉傳江)開發(fā)商承諾交付房屋270日內為消費者辦理房產證,消費者苦等近5年房產證才到手。消費者認為開發(fā)商違約將其起訴到法院。日前,該案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塵埃落定,法院判決開發(fā)商違約,賠償消費者違約金。
消費者沈某訴稱,2009年10月,其與黑龍江東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建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出全款36萬元購買位于道里區(qū)的房屋。合同中約定,東建公司應在交付房屋270日內,為業(yè)主辦理產權證,但合同并未約定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責任。
2010年12月,東建公司按合同約定交付了房屋,但直至2015年7月才辦理產權證。沈某認為,東建公司2015年辦理產權證的行為已經違約,將東建公司起訴至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東建公司支付遲延辦理房證違約金128199.31元。
庭審中東建公司辯稱,不同意消費者訴請。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zhí)行,東建公司在2010年12月將房屋交付消費者使用,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東建公司應于交付使用后的270日內,持辦理權屬登記需要的資料到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而東建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間,而且,東建公司直到2015年7月,才為消費者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已超過270日,東建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法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雖然消費者與東建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依該條款規(guī)定,東建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2011年9月至2015年7月的違約金。
法院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東建公司給付沈某逾期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違約金912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