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經營 最高可罰3萬
省政府法制辦公開征集“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意見,市民可通過三種方式提建議
我省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將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昨日,省政府法制辦公開《福建省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
查處情況將入政府績效考評
根據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導的工作機制,協(xié)調和督促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日常事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考核機制,定期對有關部門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工作進行評議和考核,評議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的獎懲依據。
無證無照經營咋管有了明確規(guī)定
意見稿規(guī)定,對于依法須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而未取得的擅自經營活動的,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
依法無須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但應當取得其他許可證件而未取得的擅自經營活動的,由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證件而未取得的擅自經營活動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查處:未取得前置性行政許可證件,擅自經營的,由前置性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前置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工商部門負責查處。
依法無須經前置性行政許可即可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而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和其他行政許可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已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而未取得其他行政許可證件的,由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對同一經營項目涉及有先后順序的多項前置性行政許可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由第一順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主管部門負責查處;前一順序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已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由后一順序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對同一經營項目涉及沒有先后順序的多項前置性行政許可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由前置性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為無證經營供水電也要罰款
根據意見稿,供水、供電、供氣、供油、電信等服務企業(yè),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服務;已為其提供服務的,在接到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的通知后,應當停止提供服務。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而為其提供服務,由負責監(jiān)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接到主管部門或者工商部門的通知后,不停止提供服務的,由負責監(jiān)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企業(yè)信用檔案,依法公布。
對于未取得除營業(yè)執(zhí)照外其他許可證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負責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查處;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規(guī)定的,由負責行政許可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種方式可提建議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12月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網站”(網址:www.fjfzb.gov.cn),在該草案網頁右側上角的“草案建議”,對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福州市華林路76號省政府大樓,郵編:35000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福建省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送至:fa-zhi@fujian.gov.cn。(記者 薛輝 實習生 趙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