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蘇迪羅”強臺風襲擊我市,鄭女士途經臺江日月星城小區(qū)附近,被風吹倒下的廣告旗桿砸成重傷致死(福州晚報去年8月11日A10版曾報道)。這起“無頭案”該找誰負責呢?日前,臺江區(qū)法院一審判令臺江區(qū)水立方水療休閑部應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79萬多元。
廣告旗桿倒下砸死人
2015年8月8日上午,強臺風“蘇迪羅”登陸福建省中北部沿海,當天11時左右,出門買菜的鄭女士途經臺江區(qū)六一中路與老藥洲街交叉路口的日月星城廣場外圍,矗立于廣場外的一面鐵質框架廣告旗桿突然被臺風刮倒,砸中她。她隨即被送往醫(yī)院搶救。臺江區(qū)水立方水療休閑部先行墊付了1.5萬元治療費。當月26日,鄭女士因搶救失敗死亡。
上述廣告旗桿蒙掛廣告,廣告載體系軟質面料,廣告內容除廣告用語外,其上部有“水立方”、下部有“陽光麗人化妝品有限公司”文字。
據了解,2009年1月,福州輝鑫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林先生訂立委托租賃協(xié)議。同年2月,林先生與黃先生、臺江區(qū)水立方水療休閑部訂立商鋪租賃合同,將日月星城的三樓租賃給后者,商場一層門前廣場周圍的廣告旗桿專屬于后者無償使用,前者及任何第三方均無權使用,租賃期十年。
福州閩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確認其是日月星城高層住宅、商場的物業(yè)管理單位。
“水立方”被判賠79萬元
鄭女士的家屬將臺江區(qū)水立方水療休閑部、福州陽光麗人化妝品有限公司、福州閩僑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高士達(福建)房地產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作為廣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臺江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臺江區(qū)水立方水療休閑部在日月星城營業(yè),涉案的日月星城外圍廣場的廣告旗桿牌上有其“水立方”名稱,根據合同約定,水立方水療休閑部是廣告旗桿的專屬使用人,包括出租人在內的其他人無權使用。因此,根據上述事實可以確認其是涉案廣告旗桿的承租人、使用人。在使用該設施過程中,其是該設施的管理人。
該院同時認為,關于臺風在本案中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問題。何謂“不可抗力”?本案臺風在登陸前,政府已啟動防臺風應急機制,媒體等對此也作了報道、預警,因此本案臺風登陸不屬于不能預見的客觀情況。因此,被告關于本案臺風屬于不可抗力的抗辯,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涉案廣告旗桿(包括廣告牌面)致害鄭女士,臺江區(qū)水立方水療休閑部作為上述物件使用人,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依法應對鄭女士所受的損害結果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請求其他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缺乏證據或沒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結合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確定鄭女士家屬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7萬元。
據此,該院判令臺江區(qū)水立方水療休閑部應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總計79萬多元,其先前已付的1.5萬元抵扣后,還需賠償77萬多元。(記者 陳鴻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