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阿旺買房,阿瀘(均為化名)出面幫他在合同上簽字。房子買好后,阿瀘自己先搬進房間居住,而且一住就是17年。房子不是自己的,住了這么久,朋友討要,阿瀘理當退還,可她非但說“不”,還稱自己擁有房屋“無償永久居住使用權”,為此被告上了法院。
購買房屋買主請她代簽字
1993時,阿旺與泉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了一份售房合同書,由他向a公司購買位于市區(qū)泉秀街某小區(qū)的一套住房及一間儲藏間。因為自己長期住在香港,買房時有諸多不便,他便請相識的阿瀘作為他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
按照合同約定,阿旺必須一次性付清總房款約20萬元。付了錢,房產證登記時,法定人明確為阿旺本人。a公司拖了約兩年,才給阿旺出具了福建省泉州市商品房專用發(fā)票及售房證書。
1995年7月5日,當時的泉州市鯉城區(qū)房地產管理處填發(fā)了以阿旺為所有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白住17年主人收房她不搬
買下房屋之后,阿旺自己并沒入住,阿瀘及家人就搬進該房屋居住生活。她一家一住就是十幾個年頭,2006年至2007年間,她花錢對日漸陳舊的房屋進行了裝修,讓房子更適于居住。
2010年,也就是阿瀘一家居住阿旺的房屋第17個年頭,阿旺找上門來,要求她搬出房屋及騰空儲藏間。
令阿旺想不到的是,自己是房屋主人的他,要房時卻遭到阿瀘的拒絕。雙方未能達成一致,關系鬧得很僵。阿旺隨即寫下訴狀,將阿瀘告到豐澤區(qū)法院,要求阿瀘返還該套房屋及儲藏間。
告上法院稱有無償居住權
阿瀘也坐不住了,她對阿旺提起訴訟。法院決定兩案一并審理。
阿瀘告阿旺什么呢?原來,她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阿旺的房屋及儲藏間擁有“無償永久居住權”。退一步講,即使法院判她騰空套房和儲藏間,那么法院就要判阿旺補償她為裝修房屋花去的費用。
阿瀘為了讓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張,她還申請法院對自己裝修房屋的殘值進行評估。法院準許了她的申請,并委托評估公司介入評估。
2011年5月份,評估公司給出了估價報告,認定阿瀘對房屋及儲藏間的裝修部分的殘值為4.5萬余元。
歷經兩審法院判她得搬家
庭審時,阿瀘語出驚人,稱阿旺已將房屋口頭贈予她了。阿旺堅決否認。
法院審理后認為,爭議的房屋及儲藏間的所有權人為阿旺,阿瀘占用、使用房屋,侵害了阿旺的所有權,阿旺要求她搬離合理合法。法院一審判阿瀘必須騰空套房及儲藏間給阿旺。阿瀘對房屋進行裝修,但未經阿旺同意,現要求他予以補償,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阿瀘不服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前,中院終審審結此案,改判阿旺必須補償阿瀘為裝修房屋付出的4.5萬余元,其余的一審判決不變。
■法官點評
非惡意占有房東須付裝修費用
一審判決阿瀘騰空訴爭房屋并將該房交還給阿旺是正確的,應予維持。
但阿旺并無證據證明阿瀘占有、使用該房屋系出于惡意,故阿瀘對訴爭房屋的占有是善意占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付的必要費用?!?006年至2007年間,阿瀘對訴爭房屋進行了裝修,現仍在使用。故阿瀘請求阿旺返還她對訴爭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所形成的附和物的殘值估價款45640元于法有據,應予支持。(早報記者 黃墩良 實習生 黃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