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市區(qū)濠江路前坑路口“未禮讓行人”抓拍系統(tǒng)正式啟用。從市公安局交管大隊,記者了解到,當天,共有221輛汽車因未禮讓在斑馬線上通行的行人而被抓拍,未禮讓行人的行為被抓拍,將被罰100元、記3分。(詳見6月3日《石獅日報》三版)
石獅“未禮讓行人”抓拍系統(tǒng)正式啟用首日,就抓拍到221輛“失禮”的汽車,這個數據挺驚人,而且只是在一個路口。石獅在“不禮讓行人”處罰上動真格,應當點贊。但值得一提的是,隨著這一抓拍系統(tǒng)未來的推廣使用,也應關注“行人闖紅燈”現象。
長期以來,行人在路上一直處于弱者的地位,行人的路權也一直不被機動車駕駛員所尊重,以至于機動車在斑馬線橫沖直撞成了一個“理直氣壯”“理所應當”的事情,也成為一個司空見慣的現象。本報記者此前的調查也顯示,“搶行”多于“禮讓”,部分路口甚至無法見到主動停車禮讓行人的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過道路,應當避讓。也就是說,機動車不禮讓行人屬于違法行為,早已有了明確的法理依據。然而,各地的處罰尺度不一,取證難度也較大,有的城市處罰,有的城市不處罰,這在客觀上給人一種錯覺,就是“禮讓行人”好像是個軟規(guī)定,導致司機存在僥幸心理,法律的權威性被消解。此番,石獅試水“未禮讓行人”抓拍系統(tǒng),并且堅決處罰到位,不得不說是交通執(zhí)法上的一次進步。
話說回來,所有馬路上的交通參與者都要有其約束性和基本規(guī)范。據筆者所見,目前使用抓拍系統(tǒng)的濠江路前坑路口是一個無燈控路口,車輛禮讓斑馬線上的行人于法于理毫無爭議。那么,在燈控路口呢?出現行人闖紅燈的現象,機動車怎么辦?當然還是得讓!畢竟對人對己都是安全保證。但這里就容易出現法律爭議,發(fā)生交通事故也極易出現爭端。畢竟,法條規(guī)定用的是“應當行”,而非“必須讓行”的無條件規(guī)定。
筆者無意去討論法條的不夠細化與準確,只是想提出“不禮讓行人”與“行人闖紅燈”應兩罰并重這一觀點。“行人闖紅燈”、“中國式過馬路”等交通不文明現象同樣比比皆是,斑馬線上的文明,需要人人參與,既有機動車亦有行人,處于交通弱勢地位的行人一方,應當得到“禮讓”,但切不可“得禮”不饒人而恣意妄為。與“機動車不禮讓行人”一樣,“行人闖紅燈”同樣需要行人自律,需要部門規(guī)范。
(吾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