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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餅是廈門地區(qū)獨有的中秋民俗活動,隨著商業(yè)性質的博餅活動增多,法律糾紛也隨之而來。日前,思明區(qū)法院公布了近年來審理的典型案件,以提醒市民注意。
【案例一】
“狀元”遭遇“踢皮球”,獎品遲遲不兌現(xiàn)
2011年中秋期間,廈門某汽配城和入駐商家天度公司共同舉辦“狀元王中王”中秋博餅大賽。徐先生參加首輪博餅贏得“狀元”,獲得“超級狀元王中王”參賽券一張。接著,他又獲得“王中王”,獎品為奔馳Smart轎車一輛。不想,汽配城和天度公司卻互相推諉,奔馳Smart轎車遲遲沒有兌現(xiàn)。徐先生將汽配城和天度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汽配城辯稱,兩場博餅活動由不同的單位組合舉辦。他們主辦的是“狀元王中王”博餅活動,而“超級狀元王中王”博餅活動由商家主辦。
法院審理查明,兩場活動中,主席臺背景看板上均標注汽配城為主辦單位,博餅活動的桌牌及獎品書面說明也有類似字樣。法院認為,應當認定汽配城系兩場博餅活動的主辦方,而非僅系首場活動的主辦方,因此,判決汽配城向徐先生支付14萬元。
【案例二】
買決賽證參賽,被主辦方拒之門外
2010年中秋期間,廈門某報社等11家單位聯(lián)合主辦博餅大賽。王先生持決賽證到指定地點參賽,卻遭拒絕,理由是他的決賽證并非通過主辦方舉辦的初賽、復賽等環(huán)節(jié)獲得。王先生不服,將某報社告上法院,要求賠償8000元。
王先生承認,他的參賽資格確實是向他人買來的,但“博餅券如同面包券、購物券等有價證劵一樣是可轉讓的。主辦方的行為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博餅決賽證并非參賽資格的唯一證明,參賽資格應由主辦方公布的初賽、復賽狀元名單和參賽者本人身份證最后確定。王先生僅憑決賽證要求參賽并不符合活動規(guī)則。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中途更改規(guī)則,參賽者事后反悔
2009年中秋,廈門兩家網(wǎng)絡公司共同舉辦“千人博餅”活動,狀元獎品為別克凱越轎車一輛。在“狀元王中王”決賽中,狀元久久不能博出,為了盡快結束活動,改為以比大小的方式決勝。參賽的宗先生起訴主辦方,討要狀元獎品小轎車并要求賠償10萬元。
主辦方稱,主持人根據(jù)現(xiàn)場觀眾以及同桌參與選手建議,對比賽規(guī)則進行調整,并在現(xiàn)場公布。宗先生現(xiàn)場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并完成了整場活動,應該認定宗先生默認了規(guī)則的更改。
法院審理認為,此次臨時修改規(guī)則,經過所有參賽者的同意,修改后的規(guī)則對每名參賽者機會均等,并不違背誠信原則。最終,法院駁回了宗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無書面合同易起糾紛
建議報備規(guī)則等要素
思明區(qū)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彭朝輝說,博餅糾紛的本質是射幸合同糾紛。射幸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于偶然事件的出現(xiàn)的一種合同。這種合同的效果在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例如保險合同也是射幸合同中的一種。
博餅活動的特殊之處在于,活動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一般參與人僅能從活動現(xiàn)場獲取信息,無法具體了解經辦方的內部關系,法院在審判中傾向于保護不特定參與人的利益。
彭朝輝提醒,商家應加強自律,明確標識承辦主體,不應簡化、混淆,標識不清,否則應承擔概括責任。此外,射幸合同需要嚴格的監(jiān)督,防止當事人依僥幸心理做出不誠實行為。建議活動累計金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者,到工商或民間協(xié)會部門進行報備,在報備資料中記載承辦主體、游戲規(guī)則、獎品等等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