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1月開始,福建省公積金的提取政策將有變化了。只要符合條件,公積金賬戶里的錢,除了可用于購房外,還可提取用來交房租、物業(yè)費或是繳交小區(qū)增設電梯所需費用。
記者昨日從省住建廳獲悉,我省計劃從三方面調整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政策,新政策今年11月份開始執(zhí)行。

公積金政策適時調整,促進百姓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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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租
在我省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無房職工,如果其在繳存地租賃房屋用于自住,而且房租超出了規(guī)定的家庭收入比例,就可申請?zhí)崛∽》抗e金,額度為上一年的房租和,每年提取一次。也就是說,這一類的提取金額以上一年的房租和為參考,但一般房租都是提前支付的,因而這樣的公積金提取有事后“報銷”的意味。不過,建設部門尚未公布“超出家庭收入比例”的標準,省外有的地區(qū)以20%為限,有的地區(qū)以15%來測算。
2
交物業(yè)費
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申請?zhí)崛∽》抗e金以支付其承租的保障房或名下一套住宅物業(yè)服務費,每年提取一次。如果您有多套房產,并非所有的物業(yè)費都能提取公積金來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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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電梯
公積金還可提取用于小區(qū)增設電梯的費用。其條件是,提取人在12個月內沒有購房提取、還貸或委托還貸等提取行為,而且所有申請人提取公積金的金額之和不得超過增設電梯的實際費用,還需要繳存人在項目繳款之日起一年內申請,逾期無效。
據了解,早在2007年,我省出臺的《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就規(guī)定,公積金可用于支付房租、物業(yè)專項維修資金、物業(yè)管理費等,但僅限于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此次調整取消了這類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