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紀輕輕卻不務正業(yè),20歲小伙伙同他人砸別人攤子意圖索要“保護費”。昨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該案最后一名同案犯劉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2015年1月30日9時許,外地人楊某和黃某在官橋一天橋邊擺攤。突然,4名陌生男子靠近,領頭的男子拿著一把被毛巾包住的西瓜刀,上前將他們的攤子砸了,緊隨其后的劉某等3名男子也對著攤子上的電器又踹又砸。楊某和黃某嚇得癱坐在地上,好在幾名男子砸完就走了。
莫名其妙地被人砸了攤子,楊某和黃某很害怕,趕緊收拾攤子。哪料,4名男子再次出現,領頭的男子讓劉某等人將楊某和黃某抓住,并帶至某酒店。
記者了解到,劉某1995年出生,江西人,參與作案的3名外地男子分別為韓某、張某、甘某(均已被判決),4人均為90后。
酒店內,韓某命人將楊某和伙計黃某看守在屋內,張口向楊某等人索要2萬元的保護費、入場費。楊某慌了,自己一攤子的電器也不過300元,哪里拿得出錢,可韓某等人的刀已經架在他的脖子上。楊某只好和韓某等人討價還價,最終答應先給1500元入場費,每天擺攤再交300元的保護費。其間,楊某打電話給丈夫,要他去取錢,楊某的丈夫取了錢并報警。
約莫半個小時,正在望風的甘某發(fā)現警察趕到酒店,便招呼同伙四散逃跑。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之后韓某、張某、甘某均被警方抓獲,去年10月12日,本案最后一名在逃人員劉某也在泉州某酒店內被警方抓獲。
市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逞強耍橫,任意損毀被害人財物,強拿硬要,破壞社會秩序,嚴重影響他人的經營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劉某作用相對較小,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 洪麗燕 通訊員 徐會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