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訴離婚時,庭上丈夫苦勸挽回妻子。沒想到,丈夫在近4個月內將財產變賣轉移,又主動提出了離婚。為了不讓妻子“占便宜”,丈夫接下來又向法院提交虛假證據(jù),最終不僅要少分財產,還要被法院罰款1萬元。
妻子起訴離婚丈夫挽回幾個月后卻主動要離婚
張明(化名)今年31歲,家住泉州市區(qū)。多年前,他與南安女孩陳晶(化名)相識相戀,并于2008年登記結婚,兩人婚后育有一個孩子。張明掌管著家里的生意,陳晶也有穩(wěn)定的工作,兩人有車有房,也算是令人艷羨的一對。幾年過去了,孩子上了幼兒園,可張明和陳晶沒能跨過“七年之癢”,兩人因感情不和鬧起了離婚。
因對婚姻失去信心,2015年8月,陳晶到泉州鯉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令她意外的是,張明卻在庭上苦苦請求,希望與她重修于好。想到孩子還年幼,陳晶心軟了,經法官調解,她和張明和好了,兩人回家繼續(xù)過日子。
可讓陳晶沒想到的是,2015年12月1日,張明竟主動到南安法院立案訴請離婚。案件立案后,由南安美林法庭審理。
前幾個月還主動示好,這會兒怎么就要離婚了?
在舉證期間,張明拿出泉州市某機械配件廠的工資收入證明等證據(jù),稱自己每月2500元工資,并稱位于霞美的一套房產是父母贈予他的,與陳晶沒有關系。同時,陳晶發(fā)現(xiàn),張明名下已經沒有車了,她之前開的大眾POLO也沒了影蹤。陳晶才恍然大悟,原來,幾個月前的示好不過是張明打的一手“太極”,這三四個月里,張明已經轉移了這些財產,才提出離婚。
丈夫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向法院提交虛假證據(jù)被罰
在庭審調查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在孩子的撫養(yǎng)權以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財產兩人意見分歧較大。
庭上,張明說自己一直在小公司上班,財產微薄。陳晶卻稱,張明家里經營生意,每年收入百來萬。
“這事有蹊蹺!”第一次庭審后,經調查,經辦法官發(fā)現(xiàn),張明提供了虛假證據(jù),還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有財產的情況。“經調取房產登記證明,霞美的那套房產登記的是原被告兩人的姓名,且機械配件廠表示,張明這幾年并沒有在其廠里上班。”
查證后,經辦法官近日組織了第二次庭審。庭上,法官再次向陳晶和張明強調當事人不得偽造證據(jù),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是我一時糊涂,提交了虛假證據(jù)……”了解到事情的嚴重性,張明這才承認自己提交假證據(jù)、作虛假陳述的行為,并表示愿意在分割財產中作出讓步。之后,張明追回了轉移、轉讓的財產,并主動提出少分財產。
5月31日,張明和陳晶達成調解協(xié)議:夫妻共同財產折價為80萬元,陳晶分得50萬元,張明分得30萬元,兩人和平分手。
因為張明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今年6月2日,法官對張明作出《罰款決定書》,對其處以1萬元的罰款,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在法庭上,訴訟參與人應當如實陳述案件客觀事實,向法院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據(jù),不得作虛假陳述、不得偽造證據(jù),如果有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拘留,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法官提醒,鑒于張明能主動認錯悔改,在析分夫妻共有財產時作出讓步,積極與陳晶達成調解協(xié)議,且偽造的證據(jù)未得到采信,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市法院遂作出如上罰款決定。
昨日,記者獲悉,張明已接受處罰,向法院繳交罰款。(南安商報記者 洪麗燕 通訊員 張得意 林見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