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8月20日訊 酒后騎摩托車回家,途中摔成重傷致二級傷殘,不僅吃喝拉撒需要別人打理,連認人都有些困難。4個同桌的酒友因此被告上法庭,傷者家屬提出近30萬的索賠。記者昨日獲悉,本案經南安法院調解,4名共飲人共同賠償郭某合計3萬元,賠償款近日已完成交付。
事件實錄 酒駕出事故向同桌酒友索賠30萬
事情發(fā)生在去年5月14日晚,南安市蓬華鎮(zhèn)郭某跟同鄉(xiāng)阿欽一起去喝酒,酒宴后,郭某自己騎著摩托車回家,在回家途中摔倒在路邊,受到重創(chuàng)。
家屬稱,事發(fā)后,郭某先后花去醫(yī)藥費20多萬元。今年4月1日,經福建安泰司法鑒定所對郭某做出的傷殘程度鑒定,郭某為二級傷殘,終身需要完全護理依賴。
今年5月18日,郭某向南安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蓬華鎮(zhèn)村民阿欽、阿輝、阿波和香港居民阿情共同賠償29萬余元。
郭某在起訴書中描述說,在飲酒期間,幾個共飲人之間有聊天,并有互相勸酒。
法院受理后,法官趕往郭某家中察看時發(fā)現,郭某因腦部受傷,只能通過輪椅行動,且必須旁邊有人陪護,因自我意識受到影響,不僅吃喝拉撒需要別人打理,現在連認人都有些困難。
調查中,被告一方描述,當日請客做東的阿欽并沒有邀請郭某,郭某是自己跟其他受邀者一起過去的,并稱同桌的其他幾人也并不認識郭某。事發(fā)后,阿欽還墊付了9000多元的醫(yī)藥費。
法官釋法 共飲人負有保障安全義務需擔責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喝酒可能產生的風險,應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后果承擔責任。阿欽等4名共飲人,作為全程參與喝酒的組織、參與者,對郭某仍負有保障安全的義務。
后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阿欽同意賠償原告郭某9000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款項),被告阿輝、阿波、阿情各賠償原告郭某7000元。
調解當日,各被告在達成調解協議后立即支付了款項。本月14日,考慮到原告身體不便,承辦法官驅車將款項送到了郭某手中。
法官提醒,一起喝酒,共飲人應當預見酒駕明顯是禁止行為,且酒后駕車回家有一定的危險性,共飲人相互具有安全保障的義務。“不應強行勸酒,要把握適當飲酒量,相互保障安全,否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海都記者 史國亮 通訊員 李柳紅 高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