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郝紹彬 唐詩 記者劉文新)重慶消費者王先生輕信可辦高額信用卡的短信,在銀行辦理借記卡時預留了陌生人的手機號碼,導致借記卡上的796297元資金被盜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銀行未盡告知義務,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判決銀行向王先生支付7962.97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2014年8月13日,王先生和妻子前往中國銀行重慶永川支行辦理借記卡。柜臺工作人員按照王先生及其妻子提供的信息填寫了申請表。核實信息后王先生簽字確認,并在申請表客戶信息中手機號碼處填寫了157XXXXXXXX的號碼,但該手機號碼既非王先生本人的,也不是其妻子的手機號碼。借記卡辦好后,王先生及其妻子持該卡進行了存取款。
2014年8月29日,王先生的妻子取款時發(fā)現(xiàn)卡內資金79629.73元被盜,向重慶市永川區(qū)公安局萱花派出所報案。
警方偵查發(fā)現(xiàn),王先生的借記卡系2014年8月26日至同月29日期間,被他人用蘇寧易購快捷等快捷支付方式交易79629.73元。
2014年10月8日,王先生向重慶市永川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中國銀行重慶永川支行賠償其79629.73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王先生訴稱,其銀行卡未開通網(wǎng)上銀行業(yè)務,預留非本人手機號碼時銀行未盡到提示義務,銀行未妥善保管其賬戶資金,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jù)王先生妻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2013年12月,其收到一條可以代辦高額度信用卡的短信,為辦理該高額度信用卡,其按照短信聯(lián)系人“劉經(jīng)理”的要求,到中國銀行辦理銀行卡,并在辦理銀行卡時預留了“劉經(jīng)理”的電話。案發(fā)后“劉經(jīng)理”的電話無法打通。另查明,申請開通快捷支付需填寫的信息為銀行卡號、持卡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預留手機號碼與手機驗證碼。
法院審理認為,王先生向中國銀行重慶永川支行申領了電子借記卡一張,并向卡內存入款項,雙方形成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從公安機關詢問筆錄可知,王先生辦理案件所涉借記卡起因系輕信陌生短信,并在辦理銀行卡時,在銀行預留了尚未謀面的陌生人的電話號碼,將借記卡的信息泄露給他人。王先生未按開戶合同要求如實填寫自己的電話號碼,系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具有過錯。中國銀行重慶永川支行在為王先生辦理借記卡時并未告知其預留手機號碼的作用,未盡到附隨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
據(jù)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中國銀行重慶永川支行賠償王先生7962.97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中國銀行重慶永川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五中院近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妥善保管信息防詐騙
近年來,泄露和侵害個人信息的事件頻頻發(fā)生,既有因管理不善導致被動泄密,也有因人情或經(jīng)濟利益的“主動泄密”,讓網(wǎng)絡時代的公眾很受傷。
本案中,開通快捷支付方式所需要的信息為銀行卡戶主姓名、銀行卡號、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以及手機驗證碼,其中手機號碼以及手機驗證碼作為開通快捷支付方式的重要憑據(jù),王先生卻未按照個人賬戶開戶及綜合服務申請表中的要求如實填寫自己的電話號碼而選擇填寫陌生人手機號碼,系違約行為,具有過錯。
從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看,除手機號碼以外的其他信息應系王先生及其妻子受到詐騙自行對外泄露,導致他人利用王先生名義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通銀行卡的快捷支付業(yè)務。王先生銀行卡被盜刷的主要責任在于其未妥善保管個人重要信息,應承擔主要責任。中國銀行重慶永川支行未告知預留他人手機號碼的風險、以及保管預留手機號碼及校驗碼的重要性,未盡到合同的附隨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提醒,消費者不要貪圖小便宜而輕信他人,隨意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身份信息。金融機構應加大宣傳解釋力度,普及儲蓄卡使用、網(wǎng)絡支付相關知識,防范網(wǎng)絡詐騙。消費者發(fā)現(xiàn)銀行卡被人盜刷后要迅速報警,為警方破案爭取時間,最大限度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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