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6月11日訊 第一次起訴,法院沒判離婚,妻子再次起訴,要求分割婚內財產(chǎn);按民間風俗舉辦婚禮,生子后男方起訴離婚,要求返還彩禮……昨日下午,豐澤法院家事法庭發(fā)布一批家事糾紛案件,以案釋法。
據(jù)統(tǒng)計,今年以來,豐澤法院家事法庭共受理各類家事案件118件,其中成功調解41件,撤訴21件。
【婚內析產(chǎn)】
婚沒離成 100萬存款被轉移
阿玲和阿福于1999年結婚,婚后感情還不錯,2年后生了女兒。但阿玲發(fā)現(xiàn),自2012年起,丈夫一直和別的女人保持曖昧關系。為此,夫妻屢次爭吵。阿玲一氣之下,搬回娘家生活。其間,兩人多次協(xié)商離婚,但始終沒達成協(xié)議。
2013年,阿玲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但法官發(fā)現(xiàn),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所以未準許離婚。可阿玲發(fā)現(xiàn),就在自己和丈夫協(xié)商離婚階段,阿福竟把賬戶內100萬元存款提取轉移了。
2013年6月,阿玲再次將阿福推上被告席。但這次,她沒有主張離婚,而是請求分割婚內財產(chǎn),即被阿福轉移的100萬元。庭審中,阿福否認轉移財產(chǎn),他稱,是提取后在家中交給了阿玲。
不過,因未能拿出證據(jù),法院認定,阿福的行為構成惡意轉移財產(chǎn)。
惡意轉移財產(chǎn) 法官判老公支付50萬
主審法官解釋,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發(fā)生矛盾分居后,一方對存款的處理,應征得對方同意。本案中,阿福將存款取出,負有向阿玲披露存款去向的義務。阿福沒有誠實說明存款去向,屬于隱匿、轉移夫妻共同財產(chǎn),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利益行為。因此,阿玲要求分割與阿福婚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chǎn),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充分,應予以支持。經(jīng)審理,法院判決阿福支付給阿玲50萬元。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相關規(guī)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不允許分割共同財產(chǎn)為原則,允許分割為例外。夫妻雙方在不離婚的情況下,只有兩種情形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一是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利益的行為;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的。
無論何種情形,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chǎn),都不得損害權利人利益。
【彩禮返還】
結婚生兒后,男方提離婚索彩禮
2012年6月,阿華和阿強戀愛,1年后按照民間風俗舉辦了婚禮。2013年8月,阿華生育一子。但婚后一年多,阿強就把阿玲告到了法庭上。他稱,雙方從認識到舉行婚禮,共給付阿華聘金、彩禮、禮物等共計20余萬元。但雙方生活僅1個月,阿華就回了娘家居住。雙方感情已破裂,請求法院判令阿華返還上述彩禮等。
有三種情形 可要求返還彩禮
經(jīng)辦法官介紹,根據(jù)《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以下情形法院才予以支持: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二、三款的,需以離婚為條件)。
本案中, 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登記,但按照民間習俗舉辦婚禮,且育有子女,具備婚姻生活的實質內容,不屬于規(guī)定的返還彩禮的情形。
?。ㄎ闹挟斒氯私詾榛ê6加浾?韓影 通訊員 黃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