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泉州市各級公安交警部門在轄區(qū)開展夜查統(tǒng)一行動,嚴查飆車,酒、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截至昨日10時,共查處酒駕50多起,醉駕8起。
19日5時20分許,在石獅市九二路與群英中路交叉路口,王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石獅交警查獲,經(jīng)檢測,其吹氣酒精濃度為20mg/100ml,屬酒后駕駛。民警依法對其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王某告訴民警,凌晨時分,他喝了一瓶啤酒便去睡覺,醒來后感覺人很清醒,就開車準備去拉貨,沒想到一上路就被交警查處。
楊某與陳某是工友,兩人均在南安某工地打工,10日18時至19時許,楊某約陳某到家里喝酒,喝完酒,陳某說要回工地,楊某就提議讓陳某開自己的摩托車回去。其間,陳某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測試,他吹氣酒精濃度為11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警方表示,楊某在明知陳某已經(jīng)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給對方,構(gòu)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據(jù)交警介紹, 在司法實踐中,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2.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3.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jīng)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記者 黃楓 通訊員 蔣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