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時,常州“毒地”事件引發(fā)的環(huán)境公益訴訟案在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提起訴訟的為公益組織北京市朝陽區(qū)自然之友環(huán)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fā)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fā)會”)。兩機構認為,被告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應當為“毒地”事件的環(huán)境問題擔責,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并承擔原告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
庭審長達七個半小時,雙方就案件的八個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主要包括污染場地修復責任主體的確定、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合理性等。“本以為半天就能開完的庭,竟然用了一整天。”一名被告代理律師說。
在整個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是:誰來為“毒地”事件買單。
原告認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三家被告企業(yè)應該承擔修復“毒地”的責任,而不應該由政府動用公共財政資金來進行修復。
“三被告的土地早在2010年前均已被政府收儲,失去了土地使用權和控制權,環(huán)境修復責任主體已經轉移至政府,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三被告承擔污染環(huán)境的修復責任。”被告代理律師辯駁稱。
庭審中,被告承認涉案常隆地塊受到污染的事實,但他們認為,該土地已被政府收購,政府作為土地受讓者和使用者,明知土地受到污染而收購,并積極履行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復義務。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擔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責任,于法無據(jù)。被告還提出,作為受害人——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和“常隆地塊”周邊的居民,未能提供證明存在環(huán)境損害或損害風險的客觀證據(jù)或證明材料,未證實學生和居民受到了常隆地塊污染的損害。
記者從相關人士處了解到,常隆地塊早在2010年前就已經被常州市新北區(qū)土地儲備部門收回,并一直處于土地修復進程中,案發(fā)時該土地修復程度已達95%。而常州“毒地”事件的爆發(fā),導致了土地修復暫時停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