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5月23日訊 百萬元買奔馳,陷事故翻新車疑云,經(jīng)過海都記者持續(xù)調查,再次曝出更多真相。
其一,車主洪先生購車款低于其手持發(fā)票的購車金額,且購該車時已有一定的公里數(shù),有網(wǎng)民懷疑車主已事先知情為二手車。但調查發(fā)現(xiàn),該事故車確實是被作為新車售賣,洪先生方面還支付了10萬余元的車輛購置稅。
其二,洪先生所持發(fā)票,被山東一家汽車公司指稱為假發(fā)票。進一步調查發(fā)現(xiàn),該發(fā)票上120余萬元購車款的收款銀行并不存在。
同時,南安車主洪先生日前向海都記者確認,已獲賠一輛同一型號的奔馳新車及一定金額的賠償款,并稱是泉州之星員工雷某某和李某某個人做出的賠償。這一賠償究竟是由誰做出的?泉州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之星”)方面表示,暫時無法做出回應。

洪先生提供的購車發(fā)票復印件,上面的開戶銀行(畫圈處)并不存在
【調查進展】
奔馳事故車再銷售 確認是以新車交易
在此前的調查中,海都記者了解到,這輛進口奔馳車在出事故后,被第一任車主阿東(化名)賣給了泉州之星員工雷某某。洪先生則稱,自己購車時,接待他的是泉州之星的另一名員工李某某,是以新車交易的。
“車子是雷某某個人買的,后來聽說洪先生要買車,我就告訴他這個信息,我是中間的交接人。”幾天前,李某某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稱,自己當初也不知道這部車的具體情況,只看到車子完好無損。李某某稱,他將這輛奔馳默認為新車出售給洪先生,雙方?jīng)]有簽訂合同。李某某還表示,這部車當時有300多公里的公里數(shù),洪先生對此知情。
那么,此次交易,到底是按二手車還是按新車交易的?事實上,二手車有專門的“二手車交易發(fā)票”,新車交易才用這種“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
更重要的是,每一輛新的機動車銷售后,車主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車輛購置稅,只有持有車購稅完稅證明才能辦理車輛登記報牌。海都記者通過國稅部門查詢到,車架號為“WDDUG6FB9EA042408”的奔馳車,在去年5月20日,由洪先生的企業(yè)提交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繳納了10萬余元的購置稅。
“只有新車才要繳車購稅,一輛車只需繳一次,此后如果發(fā)生二手車交易,也只需要第一次的完稅證明即可。換句話說,繳納車購稅,就意味著是按新車的程序來的。”國稅部門相關人士稱。
海都記者還注意到,這輛車辦理車購稅時,留存的發(fā)票與洪先生提供的發(fā)票復印件,為同一份發(fā)票的第三聯(lián),即山東濟南明盛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明盛”)指稱假發(fā)票的那份。